據央廣網報道,12月28日,話題#因病少上1天班沒了年終獎#沖上熱搜。
江蘇的彭女士在公司從事后勤工作,去年底出現高燒的情況,但因人手不夠便堅持帶病工作。工作期間,彭女士多次與公司協商,希望安排自己休息,無果后于2022年12月29日辭職。
此后,彭女士提起訴訟,要求公司支付年終獎。
庭審中,公司方辯解稱,根據公司相關規定,只有上滿全年的員工才能領取年終獎,彭女士差1天不符合要求。
法院判決:公司應當支付年終獎
溧陽法院審理后認為,彭女士一直工作至該年12月29日,因感染新冠病毒需休養才引發后續離職事宜,故盡管原告還需再工作一天才算滿一年,但綜合考慮員工感染新冠病毒期間公司應安排必要的病休假等因素,認定彭女士該年工作滿一年,可以領取該年度的年終獎。
法官表示,用人單位在安排勞動者參加工作、服從管理的同時,應重視員工的身體和心理健康,尊重員工勞動過程中依法享有的休息休假權,不能機械生硬不加變通地執行規章制度,若缺乏對勞動者權益最基礎的保障,將承擔違反法律規定的不利后果。
彭女士的經歷,引發不少網友熱議↓
公司一定要發年終獎嗎?
據了解,年終獎通常指的是由企業根據自身的經營狀況,通過其內部規章制度規定、勞動合同約定或其他方式約定,在每年度末或次年年初給予員工的福利性質的獎勵。
實踐中,年終獎往往會以不同類型的稱呼出現:
13薪——固定金額的額外報酬
年度績效獎金——依據員工的績效和企業的經營業績發放
? 用人單位一定要發放年終獎嗎?
12月11日,“江西人社”列舉了3個案例,回答了上述問題:不一定。
年終獎屬于員工勞動報酬的一部分,但其在工資類別中是否屬于必須發放的項目,國家勞動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
一般來說,年終獎是否發放、發多少,與單位經營狀況及員工表現密切相關,屬于單位的自主權利。
如果勞動合同中有明確約定,或單位規章制度中有明確規定,那么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勞動者就有權按照約定或規定享受年終獎。
? 未干滿全年能拿年終獎嗎?
“江西人社”稱,提前離職能否獲得年終獎,分兩種情況:
1.企業將在職時間納入年終獎的發放條件的,一般按約定處理,但需符合勞動法律法規。(如果約定的是必須年底在職的員工才發放年終獎,則員工提前離職一般無法獲得年終獎;如果僅約定年終獎需依績效考核結果確定,且員工績效考核結果已經確定符合,只是在實際發放獎金前離開用人單位的,員工一般能夠獲得一定比例的年終獎。)
2.企業未將在職時間作為年終獎發放條件的,員工提前離職的,看員工是否符合獎金考核的條件,如果符合的,結合員工離職的原因、時間和對單位的貢獻程度等多方面因素,按同工同酬原則發放員工一定比例的年終獎。
結合案例,提前離職能不能拿到年終獎,不僅要看企業與員工的約定,也要考慮員工離職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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