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打工的小劉駕駛面包車追尾小張駕駛的蘭博基尼轎車,被交警認定負事故全責。去年,蘭博基尼車主小肖訴至法院,向小劉和保險公司索賠190多萬元,一度受到廣泛關注。
22日,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一審宣判。法院經審理認定,小劉和小張分別負事故85%、15%的主次責任。一審判決保險公司賠償修車費100.2萬元,小劉賠償修車費8.5萬多元。
法院為何認定小張要承擔15%的責任?法官就此案對公眾有何提示?
追尾蘭博基尼跑車
交警認定面包車駕駛員全責
事故發生在2020年2月27日5點30分,小張駕駛的蘭博基尼跑車因燃油耗盡,停駛在北京市朝陽區東四環中路,小張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后離開車輛。之后,小劉駕駛一輛面包車從后面撞上了這輛蘭博基尼,發生追尾事故。
本案主審法官介紹,事故發生后雙方報警,交警趕到現場進行處置。交警當時出具了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劉某對事故負全部責任,張某無責任。事故造成兩車損壞,劉某輕微受傷。
此前,面包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100萬元第三者商業責任險。后蘭博基尼轎車主小肖將車送修理廠維修,修理廠出具的結算單顯示修車費190多萬元。
蘭博基尼車主小肖的代理人表示,主要撞擊的是尾部、尾喉、后排氣,都要換新,價格都比較高,“車還有改裝、貼膜、尾翼。這些都是后加裝后改裝的,訴訟請求是190萬。”
小肖認為,這筆修車費用應由保險公司和劉某共同負擔,便起訴至法院。這意味著,即使保險公司全額理賠100萬元第三者責任險以及交強險2000元財產損失,小劉還要自行承擔近90萬元的賠償,小劉當即表示“賠不起”,案件一時間引發關注。
之后,法院將當時駕駛車輛的小張追加為第三人,參與訴訟。庭審中,小劉對車主的索賠提出了異議。
被告不認可事故責任認定書
跑車合理維修價格為127萬余元
法官介紹,面包車駕駛人小劉應訴后向法院陳述,他不認可交警的事故責任認定書,認為其不應承擔全部事故責任。他認為,蘭博基尼轎車駕駛人小張沒有在車后方50米至100米擺放危險警告標志,對事故發生也負有一定過錯,應承擔一定的賠償比例責任。
小張則強調,事發時,他駕駛的蘭博基尼轎車燃油耗盡,該做的都做了,自身并無過錯。小張代理人表示,當時小張第一時間打了雙閃,放了三腳架警示標志,“但由于是夜間,可能其他過往車輛沒有看到,就把三腳架撞到一邊去了。又因比較危險,沒有時間去把三腳架放到原處,于是發生了追尾事故。”
車主小肖認可交警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認為小劉應按全責賠償自己的損失。原告代理人表示,小張該盡的義務都盡到了,“如果正常駕駛,即使沒有看到標識牌,看到了雙閃,只要沒睡著也是可以及時躲開的。”
小劉認為,原告主張的車輛維修費過高,且存在不合理維修項目,不認可實際發生了190多萬元的修車費用,并申請法院委托鑒定。
法官介紹,鑒定機構結合當時的行車記錄儀視頻、事故現場照片以及修車時的拆解照片等鑒定資料,依據相應評定規范,依法出具鑒定意見,認定這輛車的合理維修價格是127萬余元。
法院:蘭博基尼駕駛員承擔15%責任
北京市西城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小劉追尾前方車輛,且根據行車記錄儀視頻顯示,小劉未有調轉方向或剎車制動等避免事故發生的行為。他自述自己的眼睛存在散光,但事發時未佩戴眼鏡,前方車輛報警閃光燈閃爍明顯,小劉未能及時發現,認定小劉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對蘭博基尼車主合理修車費應負85%的賠償責任。剩下的15%的責任由駕駛人小張承擔。
法官介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相關規定,事故發生后,駕駛員有在車輛后方擺放危險警告標志的法定義務,根據現在查明的事實,法院無法認定張某已經履行了這項義務,所以認定張某對事故發生負有一定過錯,應當對修理費承擔一定比例的賠償義務。因為原告肖某在本案中沒有起訴張某,所以法院對這項事項無法一并處理,雙方可以另行解決。
法院一審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賠償蘭博基尼車主1002000元,被告劉某賠償蘭博基尼車主85943元。目前,一審判決尚未生效。
法官提醒:
廣大群眾要時刻注意駕駛安全,仔細觀察路面情況,避免追尾。
事故發生后,應增強證據保存意識,及時報案,避免爭議發生后,因證據欠缺導致無法還原事實經過,最終承擔不利的法律責任。
如果雙方對車輛修理費、傷殘等級等事故賠償事項產生爭議,可依法申請司法鑒定,理性維權。
據極目新聞、中央廣電總臺中國之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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