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山東高法消息,2023年12月22日,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山東省人民政府原參事于富華受賄案,對被告人于富華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百萬元;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6年9月至2022年11月,被告人于富華利用擔任山東省衛生廳黨組成員、副廳長,濰坊醫學院黨委副書記、院長,濰坊醫學院黨委書記、院長,山東中醫藥大學黨委書記,省委組織部副部長、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黨組書記、廳長,省委組織部常務副部長,省政府參事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職務調整、職工錄用等方面謀取利益,直接或通過其親屬非法收受有關單位和個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5606.7589萬元。
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于富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鑒于被告人于富華到案后,自愿認罪認罰,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檢舉揭發他人犯罪事實,經查證屬實,具有立功表現,涉案贓款贓物及孶息已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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