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上海市總工會12月14日消息:女員工與已婚男同事聊天“過火”,被男同事妻子發現,妻子用丈夫的手機截屏并發送至他的朋友圈,男同事隨即離職。之后,公司以嚴重違紀為由,開除女員工,此事違法嗎?
事件回顧:女員工認為公司處罰過于主觀臆斷
2015年12月14日,張某入職A公司并簽訂勞動合同。2017年6月20日,A公司與張某和關聯企業B公司簽訂集團內部員工調動協議,約定張某自2017年7月1日起調入B公司工作并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期限自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12日。
合同還約定,若張某嚴重違反B公司的規章制度,B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B公司同時向張某發放員工手冊,張某簽署了個人確認書。B公司于2016年7月中旬對張某進行了新員工入職培訓。
張某與A公司員工謝某常有微信聯系。2019年5月,謝某妻子發現雙方微信交流中有些不恰當的言語內容及圖片,截屏后,用謝某的手機發送至謝某微信朋友圈,同時謝某妻子亦至公司反映該情況,謝某隨即離職。
此事在A公司、B公司及相關項目關聯企業之間流傳、發酵。后經B公司與張某溝通,于2019年5月15日出具關于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通知書。
當日,所屬工會亦對此處理結果表示認同。
張某對此持有異議,認為自己從頭到尾都未與同事發生過任何不正當男女關系,只是一些微信聊天的玩笑話、俏皮話,就被認定為“道德行為不符合社會規范”,過于上綱上線,過于主觀臆斷,給她的名譽造成了嚴重損害,且公司未提前30天書面解除勞動合同。于是,她向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59139元。
2019年7月10日,仲裁委員會裁決駁回了張某的仲裁請求。
張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判決:公司合法開除
【一審】
一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因張某未能把握好與異性同事交往的距離,引發同事家庭矛盾,加之微信聊天內容被轉發至微信朋友圈,在一定范圍內傳播,尤其是在包括公司在內的數個關聯公司之間造成惡劣影響。公司員工手冊第九篇獎勵及處分第3.2條是關于可予以書面警告情形的規定,根據其中第3.2.15條的規定,道德行為不符合社會規范,影響公司聲譽的可予以書面警告。同時第3.2條注明:員工如存在上述3.2類任何一項違紀情形且情節非常嚴重,后果惡劣,對公司產生不良影響的,公司可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且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
鑒于前述事件,公司以張某道德行為不符合社會規范,產生的不良影響已嚴重損壞公司聲譽等為由與張某解除勞動合同,并無不當。張某主張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支付雙倍賠償金的請求,理由不成立,該項請求不予支持。
【二審】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公司對張某進行過入職培訓,也向張某發放過員工手冊。根據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若張某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同時,根據公司提交的工會委員會情況說明,證實公司解除與張某勞動合同,通知了工會。公司作出的關于解除與張某勞動合同的通知,符合雙方勞動合同的約定。故原審法院對張某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雙倍賠償金的請求未予支持并無不當。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維持原判。
【再審】
本院認為,原審生效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和實體處理均無不當,張某提出的再審申請事由,均不能成立。依照相關法律規定,裁定如下:駁回張某的再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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