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極目新聞報道 摩托車司機撞倒行人后逃逸,不料行人被后車碾壓致死,這起連環交通事故怎么判?11月21日晚,湖南高院公布了這一案例。
2022年9月21日凌晨,鄒某持D型(注銷)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未注冊登記的正三輪摩托車,撞到了正在橫過馬路的行人李某。鄒某未停車查看行人傷勢,直接駛離了事故現場。
約一分鐘后,黃某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來到事故地點,因事故地段視線較差,當黃某發現有人躺在地上時,對向駛來一輛貨車,黃某無法避開,也來不及剎車,半掛車從李某身上碾壓過去,造成李某當場死亡。黃某遂報警并在現場配合調查。經調查認定此次事故鄒某負主要責任,黃某負次要責任,李某無責任。
因李某的兒子起訴前已與鄒某達成了賠償協議,鄒某已支付約定的9萬元賠償款。故李某兒子僅起訴黃某、運輸公司、保險公司,要求三被告共同賠償其損失的33萬余元。庭審中,原、被告雙方對賠償比例、數額均有異議。
原告認為,本案系多車事故,因鄒某駕駛的摩托車未購買交強險,被告黃某所駕車輛在保險公司購買了交強險,故原告的損失應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剩余損失則由被告黃某及運輸公司連帶賠償。
被告保險公司認為,被告黃某無法預想到道路上躺著行人,來不及剎車,不存在主觀過錯,不應承擔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責任。
被告運輸公司認為,鄒某駕駛的摩托車未購買交強險,原告的損失應先扣除保險公司及鄒某的交強險賠償限額共計36萬元后,剩余損失按被告黃某的過錯程度,被告只需承擔10%的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責任劃分,黃某負次要責任,法院酌定黃某承擔30%的賠償責任。因黃某系運輸公司員工,其因執行工作任務發生交通事故導致他人受害,故賠償責任應由用人單位運輸公司承擔。
黃某駕駛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未投保商業三者險,故原告的損失應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本案為多方事故,案外人鄒某駕駛的機動車未依法投保交強險,故鄒某在交強險內應當承擔的部分也應予以扣除。經認定,李某死亡的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共計71.2萬元,扣除交強險剩余損失35.2萬元(71.2萬元-18萬元-18萬元)根據侵權人的責任比例30%進行賠償。
此外,原告已就鄒某應承擔的部分達成協議并已履行,而原告的損失遠超事故責任車輛的交強險死亡傷殘項下總限額36萬元,被告保險公司需在交強險死亡傷殘限額內全額賠償原告損失,故原告請求被告承擔鄒某未投保交強險部分的份額,已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第三款的適用情形,法院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付原告18萬元;運輸公司賠償原告10.56萬元。被告運輸公司不服提起上訴,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認為,交通肇事逃逸是嚴重違法行為,本案中,鄒某撞人后逃離現場,直接導致行人被后車碾壓致死的嚴重后果,自己既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還要承擔刑事責任。肇事不能“一逃了之”,逃逸不僅可能會產生嚴重的傷亡后果,而且交警部門在責任劃分時會認定肇事者負全部責任或主要責任,在民事賠償時保險公司將在商業三者險內拒賠,肇事者還可能構成交通肇事罪承擔刑事責任。
駕駛員在行駛過程中發生事故,應當立即停車查看,設置警示標志,防止其他車輛或行人靠近現場。如有傷者,應當立即搶救,撥打120,并告知交警部門,保護現場,收集證據,幫助有關部門更好的了解事故情況,為后續調查和處理提供依據。
極目新聞綜合湖南高院、祁東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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