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2日,正義網記者從最高人民檢察院獲悉,遼寧省供銷合作社聯合社原黨組書記、理事會主任肖涵(正廳級)涉嫌受賄一案,由遼寧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遼寧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本溪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日前,本溪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肖涵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圖片來源:長安街知事微信(ID:capitalnews)
曾兼任兩家公司董事長
公開資料顯示,肖涵,男,滿族,1964年6月出生,1985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5年8月參加工作,中央黨校大學學歷,高級經濟師。曾任遼寧省農業生產資料公司總經理兼遼寧化肥有限責任公司、遼寧中農化農藥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遼寧省供銷合作社聯合社黨組副書記、理事會副主任,遼寧省供銷社集團總公司副總經理。2016年2月,任遼寧省供銷合作社聯合社黨組書記,遼寧省供銷社集團總公司總經理;2017年12月,任遼寧省供銷合作社聯合社黨組書記、理事會主任,遼寧省供銷社集團總公司總經理。2018年1月,兼任遼寧省政協經濟委員會副主任;2018年12月,兼任遼寧省政協農業和農村委員會副主任。
2023年5月6日,據遼寧省紀委監委消息,遼寧省供銷合作社聯合社黨組書記、理事會主任肖涵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正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通過民間借貸獲取大額回報
違規設立并使用“小金庫”
2023年11月4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布通報,肖涵被“雙開”。通報稱,肖涵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轉移隱匿證據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禮金,違規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車輛;違反組織原則,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對妻子違規取酬知情未予糾正,通過民間借貸獲取大額回報,違規發放股權分紅及獎金;不正確履行工作職責,恣意妄權,違規虛增銷售收入,虛開銀行承兌匯票并貼現,違規投資重大項目,違規設立并使用“小金庫”,對社屬企業違規公款私存、坐收坐支單位資金行為負有責任,違規干預和插手司法活動;紀法底線失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資金出借、項目審批等方面謀取利益,并非法收受財物。
肖涵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遼寧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遼寧省委批準,決定給予肖涵開除黨籍處分;由遼寧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并移送。
來源:檢察日報正義網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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