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聞訊 11月3日,江西省宜春市“2.19”專案的涉案金銀制品經第二次司法拍賣后折價成交,成交總金額約160萬元。11月5日上午10點43分,宜春市袁州區人民法院委托輔拍機構的徐主任告訴大皖新聞記者,宜春市袁州區人民法院之前已多次對“2.19”專案的涉案房產、金銀珠寶等物品進行過近10次司法拍賣。
本次司法拍賣的三個標的均已折價成交
宜春市“2.19”專案又稱“羅氏金店”案。2021年2月,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以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分別判處被告人羅某、羅某1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王某媛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何某鋅有期徒刑八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5萬元。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洗錢罪分別判處其余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零六個月不等的刑罰,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至21萬元不等。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羅某自2003年開始以“羅氏金店”名義向公眾按月息1.2分非法集資,并以“存金業務”模式緩解資金緊張。
2013年4月16日,羅某將非法集資的資金投入期貨市場造成巨額虧損后,隱瞞資不抵債的事實,繼續將非法吸收的資金用于支付本息、炒期貨、隨性投資和放任其女兒被告人羅某1用非法集資款賭博及揮霍等。
經鑒定,羅某非法吸收資金累計82億余元、非法吸存黃金等貴金屬25萬余克,騙取集資款7億余元、騙取黃金等貴金屬6萬余克。羅某1騙取集資款6.9億余元。被告人王某媛、何某鋅等9人明知羅某從事非法集資活動而參與其中。另外,羅某1和李某還分別存在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和洗錢行為。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羅某、羅某1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構成集資詐騙罪。被告人羅某、王某媛等10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數額巨大,其行為均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告人羅某1和李某的行為還分別構成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和洗錢罪。法庭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認罪態度及悔罪表現,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大皖新聞記者 張洪金
編輯 陶娜
請輸入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