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解一時之饞,非法持槍上山狩獵,結果槍支走火,將自己同伴誤殺。11月4日,江西銅鼓縣人民法院公布這樣一起案例。
案情回顧
被告人鐘某某多年前從他人處得到一把火銃,并在網上購置了“鋼珠”“挎包”等物品一并藏匿在家中。
2022年10月23日傍晚,鐘某某應被害人余某某邀請,準備前往銅鼓縣某山場附近狩獵,鐘某某邀請被告人何某某一同前往。將槍支裝好火藥、鋼珠后,鐘某某背著火銃與其他二人步行上山。當三人穿過一處樹蓬時,鐘某某攜帶的槍支被樹枝掛到扳機導致火銃走火擊發,走在最前面的余某某應聲中彈后當場死亡。
經鑒定,鐘某某當晚所持的火銃是以火藥發射動力的槍支,余某某系火器致多臟器破裂大失血死亡。2022年10月23日,被告人鐘某某、何某某主動到銅鼓縣公安局投案自首。次日,鐘某某、何某某與余某某家屬達成協議。
法院審理
銅鼓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鐘某某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以火藥為發射動力的槍支一支,過失致一人死亡;其違反禁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獵,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過失致人死亡罪、非法狩獵罪。被告人何某某違反禁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伙同他人使用禁用的工具捕獵,其行為構成非法狩獵罪。
被告人鐘某某、何某某在犯罪后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部分損失并取得一定程度的諒解。根據本案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鐘某某犯非法持有槍支罪、過失致人死亡罪、非法狩獵罪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賠償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家屬65%的損失。被告人何某某犯非法狩獵罪,判處拘役三個月;賠償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家屬10%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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