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貴州甕安法院消息,2023年10月10日,甕安法院審理了一起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刑事案件,2名男子均獲刑。
【基本案情】
經甕安法院審理查明,2023年2月30日,家住甕安縣的冷某偉邀約王某杰、羅某鵬、彭某奎偷渡去緬甸,三人同意后,冷某偉通過徐某華聯系到胡某權,胡某權與自稱叫“藍藝偉”的“大老板”取得聯系后,“藍藝偉”為冷某偉四人安排了偷渡路線。胡某權與徐某華按照“藍藝偉”的安排將四人送至貴陽北站交給他,“藍藝偉”認為王某杰歲數太小,故讓胡某權將其送回了甕安。2023年3月3日,“藍藝偉”將冷某偉、羅某鵬、彭某奎帶至云南邊界后,冷某偉偷渡成功,羅某鵬、彭某奎因不想偷渡而返回甕安。期間,“藍藝偉”給了胡某權2萬元作為偷渡人員的生活、住宿、車費等開銷,胡某權分別發給冷某偉、羅某鵬、彭某奎每人500元。
【判決情況】
甕安法院認為,被告人胡某權、徐某華違反國家國(邊)境管理秩序,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其行為已構成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依法判處被告人胡某權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判處被告人徐某華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法官提醒】
未經法定程序辦理出入境手續,非法出入國(邊)境,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或者偷越國(邊)境后從事賭博、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的,都屬違法行為,將會受到法律的嚴厲打擊。
不法分子往往以高薪、包路費、食宿費等利益誘惑,唆使當事人前往緬北等地“工作”,一旦輕信前往,可能被強迫從事賭博、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緬北不是天堂,更不是詩和遠方,切勿落入不法分子的圈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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