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九派新聞報道(記者 武菲菲) 9月20日,長沙的姚女士告訴九派新聞,法院一審判決店家公開道歉,同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并支付律師費9000元。
事情起源于去年中秋期間,姚女士帶家人前往長沙銅官窯游玩,訂了三間定價近一千塊、大眾點評4.8分的民宿。消費結束后,姚女士覺得性價比較低,給該民宿打了一個中評。
寫下評價后,她一天內被民宿負責人多次電話。拉黑了三個號碼后,民宿方又換其他號碼打來。認為遭到滋擾,她將中評改為差評。
該民宿店家在大眾點評掛出姚女士的信息,還找到她的社交媒體賬號,并進行評論。在姚女士看來,店家的操作侵犯自己的隱私權、名譽權,她決定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權益。
姚女士告訴九派新聞,該案于今年3月15日開庭,7月31日,一審判決結果出來后,民宿方上訴,該案后續進入二審程序。
“善卷書院”民宿在大眾點評上對姚女士回復,稱不實行“卑躬屈膝”服務。圖/受訪者提供
【1】被店家回復“惡意差評”“為人不厚道”
判決書顯示,2022年9月9日,姚女士在大眾點評網上預訂位于長沙市望城區銅官窯?善卷書院國風民宿三間客房,預訂房費總計為3057元(包括銅官窯古鎮的門票費)。
11日,其一家人入住該國風民宿,并于次日離店。離店當日,她在大眾點評網使用名稱為“小栗子”的賬號對該民宿打出三星評價,并書寫相關評價內容(現已刪除)。
同月13日,民宿方撥打姚女士電話進行交涉,要求更改評論,被拒。同日,民宿方另一人也撥打電話進行交涉,要求更改評論,亦被拒絕。這兩個電話均被姚女士拉黑處理。
當天,被告公司試圖通過其他號碼撥打姚女士電話。最后一次打通了電話,雙方通話時長31分鐘,通話中發生爭執。姚女士在大眾點評網上修改其三星評價,并將評價改為一星。評價內容包括房間面積小、宣稱的打鐵花和煙花水秀看不見、性價比低等。
隨后,該民宿賬號在大眾平臺上回復評論,對姚女士所述問題進行解釋。除此之外,其回復中還包括“惡意引導、惡意差評、威脅炒作、實屬缺乏心智、為人不厚道”“口出狂言、邀人惡性跟評,并更改評分為一分,屬于明目張膽胡作非為”“歪曲事實、煽風點火”等內容。
14日,姚女士發布一條微博稱被民宿電話騷擾、侮辱、造謠、謾罵,并且在多個自媒體平臺的賬號上發布了內容相似的文章、視頻。
10多天后,姚女士委托律師向民宿方發送律師函,要求其停止對原告的侵權行為,刪除相關不實言論,在公共平臺道歉,并賠償造成的經濟損失。
后續雙方溝通未果,姚女士以民宿一方侵犯其名譽權向長沙開福區法院提起訴訟,民宿作為被告也以原告發布不實言論侵權為由,提起反訴。
【2】焦點:誰侵害了誰的名譽權
民宿方的多次電話、跟評是否侵害姚女士的名譽權、隱私權?作為消費者的姚女士修改評價,多平臺發布與經營者的糾紛、爭議是否構成侵權?
法院認為,在本案中,被告在2022年9月13日雖有多次撥打原告電話的行為,從時間跨度來講,其程度尚不構成對原告隱私權的侵犯。原告在大眾點評網等網站的相關問答、評論的內容中并無侮辱性言辭,系原告作為消費者對民宿提供的服務進行消費后進行的相應評價。
但被告的回復,包括“惡意引導、惡意差評、威脅炒作、實屬缺乏心智、為人不厚道”等言論,具體指向的是作為消費者的原告本人,且回復的內容包括對原告大量的否定性評價且涉及原告的品德、信譽等等。法院認為,這一系列行為侵犯了原告的名譽權。
判決書顯示,消費者依法對購買的商品和接受的服務享有監督權,在消費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后對經營者的商品、服務進行評論是消費者行使正當權利的體現。
因此,原告將三星評價修改為一星評價的行為不屬于惡意誹謗、詆毀被告名譽的行為。
原告在評論中表達的是對被告提供服務質量的不滿,如“大床房只能睡兩個人、客棧無早餐、房間不值這個價”等內容,均是對兩被告提供服務的評價。雖多為批評性用詞,但并無誹謗、詆毀等言語,而更多的是從服務的內容、性價比等角度評價,因此該一星評價不能認定為侵權行為。
其次,原告姚女士通過網絡平臺發布爭議不應當認定為侵權行為。
消費者對經營者的服務作出否定性的評價后,經營者認為需要同消費者進行解釋或者說明時,應當注意方式方法,而不是惡意揣測消費者,對消費者進行詆毀、謾罵,影響消費者名譽。
綜上,法院認為姚女士作為消費者,可向公眾披露與經營者的糾紛、利用自己本身的影響力去披露爭議事件,該維權的行為不應該認定為侵權行為。
【3】法院:店方公開道歉,支付賠償及律師費共一萬元
開福區法院認為,雙方產生矛盾的原因,在于被告認為原告不能夠理解自己經營理念。但并非所有消費者都會理解經營者的理念,也不必然會對經營者的服務作出好評。
消費者基于其自身的成長環境、消費理念、消費習慣以及主觀感受,對于經營者的理念、提供的服務存在不同的理解、評價屬于正常的行為。
經營者需要接受消費者的監督,對于消費者的批評與建議需要誠懇對待。其認為消費者的評價、批評與事實不符,大可不接受,但不應該對消費者采取惡意揣測、侮辱、誹謗等激化矛盾的方式。
法院判決民宿方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大眾點評、微博平臺上刊登道歉公告。此外,民宿方應賠償原告姚女士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支付律師費9000元。駁回被告的反訴請求。
姚女士表示,其代理律師專門選擇協調了3月15日消費者權益日這一天開庭,一審判決書下來以后,被告方上訴,所以還要看二審情況,“上訴是他們的權利,目前還在等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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