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華商報報道 近日,西安市碑林區人民法院在第三法庭公開開庭審理了由西安市碑林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秦某某貪污、挪用公款一案。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至2017年,被告人秦某某擔任西安某高校后勤保障部能源服務中心計費部數據統計、收費員期間,利用其收取學校商戶及家屬區水電費的職務之便,多次將其保管的現金共計153.48萬元私自存入其個人賬戶,用于炒股盈利。后被告人秦某某陸續將其挪用的現金全部歸還。
2019年至2022年,被告人秦某某又利用職務之便將所收取的水電費共計人民幣757萬余元侵吞并私自存入其個人賬戶,后通過支付寶、微信財付通等方式充入抖音、陌陌、百度等平臺,用于打賞或個人消費。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秦某某的行為已經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四條之規定,應當以貪污罪、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秦某某當庭表示認罪、悔罪。本案將擇日宣判。記者 寧軍 通訊員 李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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