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聞訊 女婿私自賣了岳父名下的車,岳父之后找回,買賣合同還有效嗎?洛陽新安縣法院8月16日公布這樣一起案例。
2018年12月24日,岳父老郭購買一輛東風牌貨車價值154500元,該車輛登記在其本人名下。為補貼女兒家用,老郭便將車輛提供給女婿小劉使用。2021年5月19日,女婿小劉在未告知岳父的情況下與柳某簽訂《二手車車輛買賣協議》,以33000元將車低價變賣,柳某也明知車輛所有權人不是女婿小劉,故該車并未過戶。
之后岳父老郭得知此事,且于2022年8月25日在某地發現該車輛,遂通知女婿小劉和柳某,得知柳某已把車賣給下家,岳父老郭又打電話告知下一買家具體情況,后將案涉車輛開走。
柳某訴至人民法院要求確認該買賣協議無效,同時要求二被告老郭與小劉共同償還購車款33000元及利息。
法院判決:小劉返還購車款33000元及利息,老郭無需承擔責任。
裁判思路
新安縣法院五頭人民法庭庭長李林: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條規定,因出賣人未取得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在本案中,出賣人女婿小劉對案涉車輛的出賣行為系無權處分,但其與柳某簽訂的買賣合同并不因此無效。
岳父老郭作為案涉車輛所有權人未與原告柳某簽訂車輛買賣協議,也沒有對女婿小劉私自變賣車輛的行為事后追認,其將自己車輛開走的行為系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綜上,判決被告女婿小劉向原告柳某返還購車款33000元及利息,岳父老郭無需承擔責任。
編輯 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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