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聞訊 7月26日,省人大常委會審議了《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辦法(草案)》 (下稱 《辦法(草案)》)。《辦法(草案)》從加強教育、正面引導、提前干預、分級預防等方面,對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基礎性工作做了細化規(guī)定。明確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法治教育和預防犯罪教育,納入教育教學計劃和綜合實踐活動范圍。
監(jiān)護人對預防未成年人犯罪負有直接責任
《辦法(草案)》明確了監(jiān)護人的配合義務,突出監(jiān)護人開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的責任。
根據規(guī)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jiān)護人應當支持、配合有關部門、學校、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以及相關社會組織,開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jiān)護人對未成年人的預防犯罪教育負有直接責任,應當自覺學習家庭教育知識,針對不同年齡段未成年人的身心發(fā)展特點開展預防犯罪教育,培養(yǎng)未成年人良好社會公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意識和法治意識,提高其自我管控能力。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jiān)護人應當依法接受有關單位、學校提供的有針對性的家庭教育指導服務,支持、配合有關單位、學校對未成年人進行管理教育。
對實施欺凌行為的未成年學生依法采取措施
《辦法(草案)》規(guī)定,學校應當對教職員工開展防治學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訓,加強日常安全管理,完善學生欺凌發(fā)現和處置的工作流程,嚴格排查并及時消除可能導致學生欺凌行為的各種隱患。
學校對實施欺凌行為的未成年學生,應當根據不同情形,依法采取相應的措施。
教職員工發(fā)現未成年學生實施下列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 毆打、腳踢、掌摑、抓咬、推撞、拉扯等侵犯他人身體或者恐嚇威脅他人;以辱罵、譏諷、嘲弄、挖苦、起侮辱性綽號等方式侵 犯他人人格尊嚴;搶奪、強拿硬要或者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惡意排斥、孤立他人,影響他人參加學校活動或者社會交往;通過網絡或者其他信息傳播方式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散布謠言或者錯誤信息詆毀他人、惡意傳播他人隱私。
學校應將預防犯罪教育納入教育教學計劃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法治教育和預防犯罪教育納入教育教學計劃和綜合實踐活動范圍。學校應當對學生開展防范學生欺凌、性侵害、網絡詐騙、人身侵害和人口拐賣等相關預防犯罪內容的法治宣傳教育。
學校應當加強校內共產主義青年團、少年先鋒隊和學生會、班委會等組織的建設,發(fā)揮其在預防未成年學生犯罪 教育和學生欺凌防控等工作中的作用。
推動建立長三角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協作機制
《辦法(草案)》對案件辦理中、刑事執(zhí)行時和刑事執(zhí)行完畢后的重新犯罪預防工作進行了補充規(guī) 定,增加了案件辦理中的觀護幫教、程序分流后的矯治矯正、返回社會后的同等權利等方面的規(guī)定。
此外,《辦法(草案)》還對社會力量參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開展長三角區(qū)域協作、表彰獎勵等方面作出規(guī)定。鼓勵和支持志愿服務組織和志愿者積極參加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提供心理干預、法律援助、教育矯治等專業(yè)志愿服務。推動建立健全長三角區(qū)域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協作機制,開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交流與合作,加強相關工作聯系和信息共享。對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有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大皖新聞記者 葉曉
編輯 許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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