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聞訊 近日,“吉林村民搭浮橋收費被判刑”事件引發關注。
據吉林省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7月8日消息, 關于黃德義尋釁滋事案件,當事人黃德義向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申訴被駁回后,2023年6月26日,黃德義繼續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訴。2023年6月29日,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對該案立案,目前正在審查中。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將嚴格依法辦理好申訴審查相關工作。
據媒體報道,吉林省一村民未經審批,在村邊一條河上修建了一座長7.5米、寬1.5米的浮橋,總共投入超過13萬元。為收回成本,他讓過橋村民、路人自愿交費,被當地水利局以非法建橋為由處罰并強制其拆橋,后又因建橋收費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兩年。該村民決定繼續申訴。
7月5日,《農民日報》刊發文章《私自建橋被判刑,一罰了之不應該》。其中評論,應該認識到,不管是拆除非法搭建的浮橋,還是處理其他鄉村治理問題,執法都是為了維護公共秩序、保障群眾利益,如果忽略了這一本質,便有可能與執法為民的初衷背道而馳。就拿本次事件來說,當地拆除非法搭建的浮橋,本是為了維護附近居民的通行安全,可一罰了之,忽略了群眾實際困難,就造成“只執法、不辦事”的印象。在處理這類問題上,一禁了之固然簡單,但重要的是要解決群眾問題、把后續服務跟上,這考驗的是地方政府為民服務的能力。
據澎湃新聞報道,7月6日,吉林省洮南市交通運輸局一名了解此事的工作人員解釋,“搭橋不是想在哪里搭就在哪里搭,需要有等級公路,必須得在等級公路之上才能有橋梁。”“不是說村民在那搭浮橋,拆除之后咱們就可以在那建橋,因為那都是鄉間地頭,建橋不是說搭個拱橋就過去的,必須得有延伸到多少米,涉及等級公路,還要占老百姓的地。”
洮南為白城市下轄的縣級市,前述村民搭建的浮橋位于洮南市瓦房鎮振林村至白城市洮北區平安鎮安全村洮兒河河道處。2018年,出資建橋的村民黃德義被洮南市水利局以非法建橋為由處罰并強制其拆橋,后又因建橋收費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兩年。
7月6日,前述洮南市交通運輸局工作人員介紹,洮兒河兩岸分屬洮北區和洮南市,兩地分界線經過洮兒河,“所以說建橋不是說咱們洮南市說建就能建起來的,還需要和上級打申請。”據其介紹,目前在離原浮橋“不算太遠”的等級公路上已經有建橋的計劃,位置在洮北區東勝鄉和洮南市福順鎮的交界處,可研性報告編制都和專家評審已經完成,等待國土批復用地。
這名工作人員還提到,早年不下雨的時候這段洮兒河沒有什么水,老百姓從河底下就能過去。
綜合《農民日報》、澎湃新聞等報道
編輯 王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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