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聞訊 近日,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某房地產公司訴晉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罰款、晉中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一案進行公開宣判,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情經過
2022年3月21日,山西某房地產公司營銷策劃經理陳某看到東航MU5735航班事故新聞,與集團公司營銷事業部設計專員岳某共同制作了含有航班失事元素的微信單圖廣告。后陳某將以公司名義制作的微信單圖廣告發布在個人微信朋友圈,并將涉案廣告發送至工作群,要求群內員工轉發。廣告發布后隨即在網絡發酵,產生嚴重社會負面影響。
晉中市市場監管局發現違法線索后,當即立案查處,責令該房地產公司立即停止發布違法廣告的行為,并要求該公司在內部開展自查整改。2022年6月13日,晉中市市場監管局經過前期取證調查,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決定對該公司罰款50萬元。
該公司不服處罰決定,向晉中市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晉中市政府經審查后,于2022年8月15日作出復議決定,維持晉中市市場監管局的處罰決定。
之后,該公司以發布廣告的行為屬于員工個人行為、處罰決定法律適用錯誤、處罰程序違法、處罰結果過重等為由,于2022年9月向介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市場監管局作出的處罰決定和晉中市政府的行政復議決定。
一審審理
2022年12月,介休市法院經審理認為,該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相關規定,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晉中市政府的行政復議決定因存在程序違法,應予撤銷。一審判決:駁回該公司針對涉案處罰決定的訴訟請求,撤銷晉中市政府的行政復議決定。該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審理
晉中中院經審理認為,依據《廣告法》第三條、第九條第(七)項的規定,廣告應當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的要求,以健康的表現形式表達廣告內容。廣告不得妨礙社會公共秩序或者違背社會良好風尚。
陳某作為公司營銷策劃經理,其工作職責就是為公司進行宣傳、營銷、策劃。陳某不僅自己在微信朋友圈發布涉案廣告,而且將涉案廣告發送至工作群內,要求員工轉發,陳某的行為屬于為公司利益的職務行為,其他員工的轉發行為系受陳某安排的職務行為。公司應對其員工在朋友圈發布涉案廣告的行為承擔廣告主的相應責任。
涉案廣告右上部分有該公司正在銷售的房地產項目名稱,廣告下部標有“闊景美宅”“聯系電話、營銷中心地址、開發商名稱”等用語,是一種進行商業營銷的宣傳行為,客觀上對社會公眾造成了情感傷害,違背了社會良好風尚。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處罰決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處罰適當,遂作出上述判決。
編輯 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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