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聞訊 據合肥警方微信公眾號消息 10月21日,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合肥市人民檢察院、合肥市公安局聯合發布《關于依法追究違反疫情防控相關規定行為責任的通告》。
通告稱,為堅決阻止疫情擴散、傳播,確保公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等法律法規以及市疫情防控應急指揮部發布的43、44、45、47號等通告要求,司法機關將依法追究以下違反疫情防控規定行為的責任:
一、所有在肥人員,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參加統一組織的區域核酸檢測(目前實行每天一檢,如有調整依據最新通告為準)的。
二、瞞報、謊報、偽造行程,隱瞞新冠病情,隱瞞與確診病例(或疑似病例)接觸史的;不配合流調人員開展流調的。
三、進入住宅小區、集貿市場、勞務市場、建材市場、購物場所、賓館酒店和小旅館、小餐飲、出租房、網約房、洗浴場所、民宿等公共場所,以及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時,經提醒提示拒不出示“兩碼”、出具核酸檢測陰性證明的。
四、上述場所責任人不嚴格查驗“兩碼”和核酸檢測陰性證明的。
五、管控區域內人員拒不配合管理,擅自外出、聚集的。
六、編造虛假信息,或在其他公眾場合傳播、散布謠言的。
對具有上述行為的人員,將視情節,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請廣大市民群眾從保護自身和公眾利益出發,自覺遵守疫情防控相關規定,積極主動做好配合落實工作。
編輯 王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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