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目前,鐵路客運旅客退票,要收取5%至20%的退票費。對此,全國政協委員周世虹認為,鐵路運輸企業收取旅客退票費的標準沒有進行過公開聽證,而且退票費標準違反了國家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因此建議對其合理性和合法性進行論證和公開聽證。
2011年9月25日起,全國鐵路火車票退費標準下調,由原來每張面額的20%計收下調為5%。2013年再次調整火車票退票改簽辦法,實行火車票梯次退票方案,即票面乘車站開車前48小時以上的(至15天內),按票價的5%收取退費;開車前24小時以上、不足48小時的,收取票價10%的退票費;開車前不足24小時的,收取票價20%退票費;同時規定春運期間一律按開車時間前不足24小時20%標準收取退票費。
對此,周世虹認為,根據有關規定,2015年之前,運雜費及其標準(包括退票費)由國務院鐵路運輸主管部門規定,但是沒有依法進行公開聽證。2015年4月鐵路法修改后,規定鐵路旅客、貨物運輸雜費的收費項目和標準由鐵路運輸企業自主制定,但國鐵集團并沒有對上述收費標準進行調整,而是仍然沿用之前的標準。"可見,該價格自始至終就沒有進行公開聽證和論證。"
周世虹告訴記者,乘車人購買了火車票,就與鐵路運輸企業之間形成了鐵路客運合同法律關系。乘車人退票屬于解除或終止合同的行為,需要依法依約承擔違約責任。但是在理論上和實踐中,對于這5%至20%的退票性質一直存在爭議。"究竟是勞務費、違約金,還是賠償損失的費用,一直沒有統一認識。"認定為勞務費,與客觀現實不符;認定為違約金,則收取方式不符合違約金處理規則;認定為經濟損失,則沒有科學的計算依據。
同時,周世虹看到,2003年底,原國家計委曾經發布過《規范旅客運輸退票費意見》,明確規定能夠再次發售的車票,原則上不應當收取退票費。2008年國家發改委向鐵道部提出取消退票費。"但上述兩個文件并沒有得到實施。"
周世虹說,鐵路旅客運輸涉及到廣大人民群眾出行和公共利益,具有公共服務職能,"鐵路客運定價應當科學、公平、合理,應當履行法定程序,接受物價主管部門和人民群眾監督,積極回應人民群眾的反應和訴求。"
因此,他建議價格主管部門根據價格法和政府價格決策聽證辦法規定,組織專家和有關機構對鐵路旅客退票費標準進行論證,并在此基礎上對其合理性、合法性進行公開決策聽證,"根據論證和聽證結果要求鐵路運輸企業明確退票費性質,調整收費標準。"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劉旸
編輯 許大鵬
請輸入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