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1月10日上午,“江歌母親訴劉暖曦(曾用名劉鑫)案”一審宣判,被告劉暖曦賠償原告江秋蓮各項經濟損失496000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0元。該案一直備受關注,也因原、被告雙方各執一詞,爭議頗大。1月10日下午,新安晚報、安徽網、大皖新聞記者連線北京律師周兆成,其對該案判決進行了解讀與分析。
據了解,周兆成律師曾代理湖南操場埋尸案和“錯換人生28年”案,也一直在推動提高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標準。2021年在代理“錯換人生28年”案中,周兆成曾建議將精神損害撫慰金標準從5萬元提高到20萬元,而最終判決中,被告賠償原告郭希寬、杜新枝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0元,賠償原告姚策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0元。而這一次“江歌母親訴劉鑫案”一審判決中,也判了被告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0元。周兆成律師認為,這是推動作用在司法實踐中顯現。
記者:該案案由為“生命權糾紛”,法院一審判決劉鑫承擔相應賠償,是不是認定其侵犯了江歌的生命權?那么生命權是什么?
周兆成律師:從法院判決理由及結果來看,是認定了劉鑫侵犯了江歌的生命權。生命權是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為內容的權利,侵害生命權的結果是生命的喪失通常是指他人實施的行為侵害了生命權或與侵害生命權的結果有因果關系,侵權人面臨的是承擔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記者:為何法院認定劉鑫應承擔相應責任?
周兆成律師:在今天宣判中,法院已經查明劉鑫在案發前,要求江歌等待自己一同回公寓時,其主觀上是明知陳世峰存在暴力傷害危險,并且對被害人江歌可能會受到傷害是有預見,在江歌出門之后還存在鎖門行為,以及在江歌受傷后也未及時進行施救行為,以上種種過錯,導致江歌被刺傷后未及時搶救死亡。認定劉鑫存在過錯,法院據此認定劉鑫的行為與江歌死亡的結果之間有一定的因果關系,所以一審判決劉鑫應承擔責任。
記者:有網友認為,劉鑫把江歌關在門外與江歌死亡存在因果關系,為何不構成故意殺人罪?
周兆成律師:法院認定劉鑫把江歌關在門外致其死亡應該承擔責任,但劉鑫還不構成故意殺人罪。因為故意殺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侵權人面臨的是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等刑事責任,故意殺人罪則需要侵權人有故意殺人的主觀意圖并實施該行為,或者幫助實施故意殺人的行為。在本案中,現有證據證明劉鑫并未實施積極的殺害以及幫助陳世峰殺害江歌的行為,主觀上是沒有殺人的故意,所以,不能認定其構成故意殺人犯罪。在刑事上劉鑫是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記者:為何一審判決中法院沒有支持江歌母親全部索賠數額?
周兆成律師:本案中江歌母親的索賠數額是按照劉鑫承擔全部責任計算的,在今天宣判后,法院也認定了劉鑫的行為與江歌死亡有一定的因果關系,但造成江歌死亡的直接兇手是陳世峰。所以法院還是根據劉鑫的行為的因果關系,認定了一個賠償的比例,所以也沒有將全部賠償責任判決給劉鑫。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朱慶玲
編輯: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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