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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帶購房者去看房,后來卻發現對方通過另一家中介買了這套房。涇縣一房產中介公司認為購房者“跳單”并起訴,要求對方支付中介費。涇縣人民法院3月10日公開審理這起因“跳單”引發爭議的居間合同糾紛案件,認為消費者的行為不能認定為“跳單”,但需要支付原告中介公司提供中介服務支出的必要費用。
涇縣某佳房屋經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佳公司”)主營業務是為房屋買賣雙方提供房屋買賣中介服務。2020年11月間,某佳公司協助王某參觀了6、7套房屋,王某對其中一套位于涇川鎮觀瀾苑的住宅較為滿意。雙方隨后約定了房屋總價款及18400元的中介服務費,并簽訂《涇縣房管局備案經紀機構看房確認書》予以確認,其中約定王某未經某佳公司許可,不得通過任何途徑直接或間接與該住宅的產權人或者其他代理機構進行交易,否則視為王某違約。
但王某看房之后并未明確向某佳公司提出購買該住宅的意愿。同年12月22日,王某通過另一家房產經紀有限公司與該住宅賣方簽訂《存量房買賣合同》,并辦理了房屋過戶和抵押登記手續。某佳公司得知后認為王某為了規避向自己支付中介費的義務,私自通過另一家中介機構購買該住宅的行為屬于嚴重違約的“跳單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 王某應當向自己支付中介費,并承擔相應利息,但多次與王某交涉未果,遂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系因追索居間報酬而引發的居間合同糾紛。房屋買賣居間合同中常有的禁止“跳單”格式條款,其本意是為防止買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卻“跳”過中介公司購買房屋,從而使中介公司無法得到應得的傭金。衡量買方是否“跳單”違約的關鍵,是看買方是否利用了該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機會等條件。某佳公司并未取得案涉房屋的獨家銷售代理權,王某通過其他渠道獲得同一房源信息符合常情。如果買方并未利用該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機會等條件,而是通過其他公眾可以獲知的正當途徑獲得同一房源信息,則買方有權選擇中意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買賣合同成立,而不構成“跳單”違約。因此王某作為消費者有權對中介機構進行比較和選擇,其最終選定另一家中介費用較低的中介公司來促成房屋買賣合同并已支付報酬的行為不能認定為所謂的“跳單”。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條規定: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但是,可以按照約定請求委托人支付從事中介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新安晚報、安徽網、大皖新聞記者3月29日從涇縣人民法院了解到,考慮到本案中某佳公司雖未促成合同成立,但也提供了一定的中介服務,并支出了必要的費用,該費用酌定為3000元,可以要求王某支付。法院判決被告王某支付原告某佳房屋經紀有限公司中介服務費3000元。
陶瑞臣 韓婷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曹慶
編輯: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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