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近日,績溪縣厲先生通過新安晚報熱線電話0551-62639900向記者反映,自己十年前全款購買了一套商品房,但一直住不進去, 且辦不了房產證,2014年時房產公司破產重組,又延緩了厲先生的維權進度。厲先生稱,去年他突然得知房子已經被房產公司賣給了別人。為了挽回損失,今年8月,他將破產重組后的公司告上了法庭。 11月29日,記者聯系到破產重組后的房產公司管理人,其表示一切事實以法院民事裁定書為準。
反映:10年前購買了房屋 去年才知又賣給了別人
“2011年,我用十萬元現金和八十幾萬的工程款在績溪縣購買了一套200多平的房子,但是始終辦不了房產證,去年才知道房子又被賣給了另外一個人。”厲先生對記者說,房子買了幾年后一直住不進去,也辦不了證,2014年天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地公司)與厲先生簽訂協議,公司承諾在2014年4月底前把房子交付給厲先生,并補償其30萬元。
“簽了協議以后沒多久,房產公司就破產重組了,我的房子和補償也就一直要不到了。”厲先生無奈地說,為了挽回損失,今年8月,厲先生將破產重組后的公司告上了法庭,并提出全額賠償購房款和三倍購房款損失的訴求。
“現在房子的價格上漲了很多,這十年間的利息也不少啊。希望破產重組后的房產公司能對我這幾年的損失負責,至少賠償與現在房產價值相等的金額或補償一套同樣大小的房屋。”隨后,厲先生向記者出示了11月15日績溪縣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書。
民事裁定書顯示,績溪縣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認定:2011年12月7日,厲先生與天地公司簽訂商品買賣房合同一份,約定天地公司將位于靈川山莊北區30-01室房屋出賣給厲先生;2013年天地公司向厲先生出具了購房發票;2014年3月,天地公司與厲先生簽訂協議一份,保證將房屋于2014年4月底前交付,并辦理房產備案登記手續,同時補償厲先生30萬元,于2014年4月底前一次交付。
然而,早在2012年7月11日,天地公司又與邵某簽訂了商品買賣合同,約定將厲先生已購買的房屋出賣給邵某,雙方還辦理了備案登記手續。2020年8月7日,破產重組后的房產公司將案涉房產作為破產財產與邵某簽訂《績溪縣商品房買賣合同》,并于當月協助邵某辦理了房屋不動產權登記證。
進展:訴求被法院駁回,可能拿不到全額補償
在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書上,記者看到,績溪縣天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2015年12月由績溪縣人民法院裁定批準其重整計劃,終止重整程序,進入重整計劃執行階段,并在2019年2月更名為績溪縣佳園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自2014年11月天地公司提出破產重整申請后,厲先生參加了天地公司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在會議上,破產公司管理人將厲先生的債權額確定為129萬余元的普通債權。“當時我表示反對,后來幾次債權人會議我就沒去過了,沒想到最后還是被確認為普通債權。房子、補償都沒有拿到,現在破產重組后的公司還認為我購房的99萬多元和補償的30萬元是普通債權,可能只能要回一部分,難道這么多錢和時間就打水漂了嗎?”厲先生說。
民事裁定書上顯示,厲先生在2015年參加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時已經知曉129萬余元被確定為普通債權的事實,而他并未按照企業破產法規定及時提起破產債權確認之訴,應視為無異議,依法應當按照重整計劃進行清償。知道這個結果后,厲先生表示還會繼續上訴,爭取自己應得的賠償。
隨后,記者聯系到績溪縣佳園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管理人謝律師,向其咨詢厲先生與佳園公司案件糾紛的相關情況,謝律師表示一切事實按照法院民事裁定書為準,對于記者提出的問題不方便作答。
律師建議:起訴原房產公司股東,追究一房二賣的責任
目前,績溪縣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認為天地公司所欠厲先生的129萬多元為普通債權,那么厲先生能順利獲得相應的賠償嗎?厲先生稱遭遇一房兩賣,該如何維權呢?11月30日,新安晚報、安徽網、大皖新聞記者采訪了上海歐瑞騰(合肥)律師事務所律師萬亞波。
“普通債權和優先債權是一個相對概念,在企業破產清償程序中,普通債權是指不能優先受償的債權。在此次事件中,法院裁定厲先生購房的99萬多元和補償的30萬元為普通債權,這意味著厲先生很難獲得全額的賠償,只有在該公司賠償完優先債權后,根據剩余財產的比例對厲先生進行部分賠償。”萬亞波律師解釋。
“原房產公司一房二賣的行為明顯構成了欺詐,而破產重整后意味著該公司已經不存在了,厲先生也再難對公司進行起訴。”萬亞波律師建議,可以對該公司原來的股東進行起訴,追究其一房二賣的責任。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 記者 呂歡歡 見習記者 龔潤澤
編輯 王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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