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去年9月,無為市民王女士與同事前往當地一家小吃店吃早餐時,不慎摔傷致骨折,后經鑒定,為十級傷殘。事后,王女士將小吃店告上了法庭,索賠15萬元。無為市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認為小吃店應承擔60%侵權責任,遂判決被告小吃店一次性賠償原告王女士醫療費等各項損失88607.1元。日前,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該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女子小吃店吃早餐,不慎摔傷至骨折
據了解,2020年9月19日早上,王女士與同事一起來到無為市一家小吃店內吃早餐,在取餐過程中,不慎摔倒。后王女士被送往無為市中醫醫院救治,被診斷為左踝關節骨折。后經鑒定,王女士摔跌扭傷左踝致踝節功能喪失達58.3%,評定為十級傷殘。
因協商未果,王女士將小吃店告上了法庭,索賠醫藥費、傷殘賠償金、誤工費等合計15萬元。王女士認為,自己當時是被小吃店內的門檻絆了一下,加之店內地滑,才致自己摔倒。
而小吃店則在庭上辯稱,王女士當天并不是因為地滑摔倒,而是因其自身穿著跳舞的鞋子,同時,因為上班遲到在取餐過程中奔跑不慎摔倒,王女士作為成年人應當自身承擔責任。同時,店內也張貼了小心臺階的警示牌,每天地面都打掃干凈,沒有水漬和油跡,小吃店在合理的限度范圍內已經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
不過,法院查明,小吃店屋內設置隔斷,隔斷門檻明顯高出室內地面,但事發時,未設立有效警示標記和防護措施。
法院認定小吃店擔責60%,一次性賠償8萬多元
法院認為,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小吃店作為提供餐飲服務的經營場所,應當為消費者提供安全的消費場所,但從本案查明的事實可見,小吃店在位于屋內設置隔斷,且隔斷門檻明顯高出室內地面的情況下,未采取有效的警示和防護措施,存在安全隱患,未盡到充分的安全保障義務,小吃店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同時,王女士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對公共場所的安全問題有一定的認識,其在就餐時負有觀察環境、謹慎行走的一般注意義務,故本案損害結果的發生,與其自身疏于對環境的觀察和謹慎行走亦有一定的關聯性,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綜合考慮雙方的過錯程度和本案案情,酌定小吃店承擔60%的侵權責任,王女士自身承擔40%責任。經計算,王女士損失共計147678.5元。遂作出上述判決。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朱慶玲
編輯: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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