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8月19日,黃山市黃山區警方發布了《關于黃山市黃山區國龍融資擔保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階段性通報(一)》。
該通報稱,2021年8月17日,黃山市公安局黃山分局依法對黃山市黃山區國龍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龍擔保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立案并予以查處,公司法人代表韓龍(男,45歲,黃山區人)及其他主要經營負責人被刑事拘留。經查,國龍擔保公司在經營期間,存在伙同他人編造虛假項目,誘導廣大群眾投資,進而非法占有大量投資資金,數額巨大。
目前,公安機關偵查取證、資產查封、扣押、凍結等工作正在進行中,公安機關將盡最大努力追贓挽損,保障集資參與人的合法權益,請廣大集資參與人積極配合公安機關開展偵查取證工作,主動申報登記參與集資情況,自覺遵守法律法規,不造謠、不信謠、不傳謠,維護社會秩序。對編造、散布謠言,惡意挑撥、煽動非法聚眾鬧事,干擾阻礙案件偵辦等違法犯罪行為,公安機關將依法追究相關人員法律責任。
同時,黃山區警方就群眾關心的相關問題做出了解答。
為什么國龍擔保公司有經營資質仍涉嫌犯罪?警方稱,根據《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融資擔保公司不得吸收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存款。國龍擔保公司雖然經有關部門批準取得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資質,但其經營過程中超出業務范圍,伙同他人(或關聯公司)編造虛假項目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其行為涉嫌犯罪。
為什么稱廣大投資人為集資參與人?根據《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的相關規定,集資參與人是指向非法集資活動投入資金的單位和個人。
公安機關挽回的損失能否返還集資參與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的相關規定,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一般應在訴訟終結后返還集資參與人。本案中,公安機關將全力追贓挽損,并根據調查核實結果,依照法律程序和相關規定返還集資參與人。
到公安機關報案登記的先后順序是否影響后期返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的相關規定,涉案財物不足全部返還的,按照集資參與人的集資額比例返還。退賠集資參與人的損失一般優先于其他民事債務以及罰金、沒收財產的執行。到公安機關報案登記的先后順序不會影響后期相關返還工作,請廣大集資參與人有序前往公安機關進行登記。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吳永泉
編輯 許大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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