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宿州一女子小芳(化名)騎著一款新電動平衡車上路,不慎摔倒受傷,后經治療無效死亡。事后,小芳家人將平衡車生產廠家告上法庭。一審法院審理認為,雙方應各擔責50%,遂判決平衡車生產廠家賠償小芳家人各項損失合計574518.29元。生產廠家不服,提出上訴。日前,宿州市中院作出二審判決,維持原判。
事件:女子騎平衡車上路摔傷,經治療無效死亡
判決書顯示,2017年6月6日,小芳在網上購買了一款帶扶手桿智能電動平衡車。6月10日,小芳收到了貨物,組裝后,在住處進行了試駕。
6月11日下午3時許,小芳駕駛該平衡車上路,行駛至宿州市某道路上時,突然摔倒,當場造成小芳受傷、平衡車損壞的后果。
小芳受傷后被送往宿州市一家醫院進行手術,術后醫院科室對癥支持治療,但小芳家屬要求到上級醫院進一步治療。6月14日,小芳被轉至上海一家醫院住院治療2天,但仍未能挽回生命,于2017年6月16日死亡。
事后,小芳家屬將平衡車的生產廠家告上了法庭,家屬認為其提供的電動平衡車系有缺陷的產品,小芳的死亡是由該廠家提供的缺陷產品所致。
法院:雙方各擔過錯責任50%,判廠家賠償57萬余元
一審法院認為,公民的生命權受法律保護。在本案中,電動平衡車的工作原理除了車子自身的系統傳感器外,駕駛人的身體角度和重心調整也至關重要,駕駛者駕駛前需要進行專業的培訓,根據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規定,平衡車禁止上道路行駛,可見平衡車上路行駛本身就具有極大的危險性,小芳在收到貨物進行組裝后僅在住處試駕,即于次日駕駛該平衡車上路行駛,自己有很大的過錯。
由于客觀原因,鑒定機構終止了對案涉平衡車的鑒定,根據現有證據,證明不了案涉平衡車在產品質量上存在缺陷,證明不了小芳從車上摔下的直接原因就是因為產品存在缺陷所造成,更證明不了小芳的死亡后果與產品質量存在直接唯一的因果關系,但根據常理判斷,駕駛者在失去平衡的瞬間極易從平衡車上摔下,令駕駛者失去平衡的原因有可能是因為平衡車質量原因,有可能是駕駛者平衡操作和自身身體狀況的原因,也極有可能是案涉道路的路況原因,自平衡車上市以來,駕駛者因各種原因摔傷的事件也屢見不鮮。
綜合本案的具體情況以上原因都有可能存在,故一審法院認為可以認定生產者和駕駛者都有一定的過錯。
縱觀全案,案涉產品的生產者與駕駛者均具有一定的過錯,二者的過錯程度、比例以及對行為人死亡原因所占的可能性相當,生產廠家與小芳各自承擔50%的過錯責任。
遂判決平衡車的生產廠家賠償小芳家屬醫療等各項損失,合計人民幣574518.29元。
平衡車生產廠家不服,提出上訴。
宿州市中院審理后認為一審判決生產廠家承擔50%的賠償責任并無不當,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朱慶玲
編輯: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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