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宣城寧國一27歲小伙趙某去浴室洗澡,卻不幸身亡。事后鑒定,趙某符合擴張性心肌病引起急性心力衰竭而死亡。家人認為,趙某的死亡與浴室密閉缺氧的環境有直接關聯,遂起訴浴室索賠。此案已經經過一審、二審。日前,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該案二審民事判決書,宣城市中院二審判決維持原判,即浴室擔責15%,賠償128998元,扣除浴室實際支付的60000元,還應賠償68998元。
事件:27歲小伙浴室洗澡,不幸身亡
據了解,2019年12月7日下午約2時許,趙某到寧國市一家浴洗室包廂內洗浴。3時30分,浴洗室發現趙某昏迷在地,經檢查,趙某已經死亡,遂向寧國市公安局南山派出所報警。
派出所委托鑒定結果顯示,趙某符合擴張性心肌病引起急性心力衰竭而死亡。
事后,趙某家人將涉事浴室告上了法庭。認為趙某的死亡同該浴室密閉缺氧的環境有直接因果關系,浴洗室應承擔全責或主責。
家人訴稱,趙某事發時年僅27歲,以前沒有患過心臟疾病,身體檢查健康,不抽煙,也不喝酒。而趙某死亡原因所涉擴張性心肌病,病狀表現有呼吸困難。趙某在缺氧環境中呼吸困難是正常的,涉事浴洗室應當承擔責任。
浴洗室辯稱,趙某死亡原因是擴張性心肌病,其誘發的因素包括呼吸道感染等,缺氧不是誘發該病的因素。而事發的浴室并非完全密閉的空間,從現場能看出有排風系統,因浴室的環境是在隨時變換的,且在發現情況不對時,就立即破門而入采取了必要的救助及報告義務等。
庭審時,法院另查明,趙某生前因代班致連續工作時間過長。
法院:浴室擔責15%,賠償12萬余元
一審法院認為:“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是指特定情況下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所負有的以積極行為的方式盡力保障具有一定關系的當事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義務。按照危險發生的不同階段,安全保障義務體現為三個方面的內容,即危險預防義務、危險消除義務和發生損害后的救助義務。
國家頒布的浴室標準規定:浴室應設氣窗、保持良好通風。涉事浴洗室改造后的包廂面積僅5-6個平方,另僅在大浴池設有警示,包廂未設置警示。本案中,雖然未有證據證明趙某突發心肌病系浴室包廂環境造成,但浴室包廂面積狹小通風不暢對浴客會產生影響是客觀存在的。涉事浴洗室在安全保障義務的預防、消除、救助義務方面存有一定瑕疵,對于趙某死亡的后果,應負一定責任。
結合趙某生前連續工作時間過長等原因,根據本案實際情況,對于趙某的損害后果,酌定涉事浴洗室應承擔15%的賠償責任。
經計算,15%的賠償金額為128998元,扣除涉事浴洗室實際支付的60000元,還應賠償68998元。
趙某家人不服,提出上訴。宣城市中院審理后認為上訴理由不成立,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儲雯靜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朱慶玲
編輯: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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