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阜陽一名高中女生小蓉(化名)在宿舍墜樓后受傷,構成九級傷殘。事后,小蓉家人將學校告上了法庭。日前,該案二審宣判。阜陽中院裁判維持原判,即判決校方擔責60%,學校投保的保險公司賠償小蓉損失51183.56元(已經扣除校方先行支付的150000元)。
事件:高中女生墜樓受傷,致九級傷殘
據了解,小蓉在阜陽某中學寄宿上高中,2019年12月29日,小蓉因早自習遲到,受到了班主任的相應處罰,小蓉便與班主任發生爭執。
之后,小蓉的父母到校了解情況,與小蓉簡單交流后,便離開了學校。沒想到,當日下午16時許,小蓉從班級教室內離開,獨自一人回到宿舍。隨后,墜樓受傷。
墜樓后,小蓉被緊急送到阜陽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被診斷為多處骨折。經鑒定,小蓉下頜骨骨折,經固定治療后遺留功能障礙,評定為九級傷殘。
事后,小蓉家人將學校告上了法庭,要求索賠220462.6元。
法院查明,阜陽某中學在平安保險投保有校方責任險,每名學生賠償限額為600000元。事故發生后,校方已向小蓉支付了150000元的費用。
法院:校方擔責60%,賠償合計20余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其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小蓉在受傷時已近18周歲,雖事發時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但根據其年齡及學識,應當對事件有一定的判斷和識別能力;在小蓉早自習遲到被班主任處罰后,小蓉的父母也到達了學校,其作為小蓉當時的法定監護人應當更加了解孩子的心理狀況,發現問題進行及時疏導,予以解決。
作為教育機構的阜陽某中學,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小蓉有教育、管理職責,在自習期間應當安排人員進行管理,對宿舍也應當予以監管,發現不正常的情況及時處置。小蓉獨自到宿舍后墜樓受傷,其自身及家庭有一定責任;學校沒有完全盡到教育、管理職責,致使小蓉墜樓受傷也是存在一定的責任。因此,雙方對小蓉墜樓受傷均存在一定的過錯。根據實際情況,酌情以阜陽某中學承擔60%的賠償責任為宜。
綜上,判決學校投保的保險公司賠償小蓉損失51183.56元(已經扣除校方先行支付的150000元)。
二審法院認為,小蓉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宿舍墜樓受傷,學校未盡到相應的監管職責,其自身亦未對安全盡到謹慎注意義務,雙方對事故的發生均存在過錯,一審法院根據本案事實,對雙方責任劃分并無不當,法院不予變更。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朱慶玲
編輯: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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