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原定遠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一干部,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受賄財物價值共計852850元。3月16日,滁州市瑯琊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吳以眾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追繳贓款、贓物,予以沒收,上繳國庫。4月1日,新安晚報、安徽網、大皖新聞記者獲悉,昨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該案一審刑事判決書。
吳以眾受賄罪一審刑事判決書截圖
被告人吳以眾,男,漢族,1967年出生,大專文化,原系安徽省定遠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人防辦)行政審批服務股負責人。
新安晚報、安徽網、大皖新聞記者獲悉,被告人吳以眾因涉嫌受賄罪,于2020年11月23日被滁州市瑯琊區監察委員會留置,2020年12月30日經安徽省滁州市瑯琊區人民檢察院決定刑事拘留,次日由滁州市公安局瑯琊分局執行拘留;2021年1月6日經安徽省滁州市瑯琊區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同年2月1日被提起公訴,于2021年3月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
公訴機關指控:2012年至2019年期間,被告人吳以眾在任定遠縣原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人防辦)行政審批股股長、定遠縣原城鄉規劃建設局(縣人防辦)行政審批股負責人和定遠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人防辦)行政審批服務股負責人期間,利用負責建設工程項目相關行政許可審批的職務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受賄財物價值共計852850元。
被告人吳以眾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吳以眾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吳以眾犯受賄罪,建議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被告人吳以眾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滁州市瑯琊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吳以眾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財物852850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事實和罪名成立,對索賄部分,從重處罰。被告人吳以眾到案后如實供述了受賄罪的犯罪事實,依法從輕處罰。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可以從寬處罰。
綜上,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編輯: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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