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1月8日,記者從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獲悉,為進一步發揮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效益,維護業主權益,方便維修資金申報使用,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工作實際,對《關于印發〈合肥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管理規程(試行)〉的通知》(合房〔2011〕68號)(以下簡稱《規程》)部分條款進行修改。
記者了解到,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印發了《關于修改〈合肥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管理規程(試行)〉部分條款的通知》(合房〔2021〕2號)。
此次修改將《規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1目“房屋主體承重結構部位以及共用屋面、共用墻體滲漏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項目的查勘應由房屋安全鑒定部門出具查勘鑒定結論”修改為:屋頂、外墻滲漏的,維修資金使用前,由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居民委員會在物業維修相關區域對維修資金使用方案進行公示,時間不少于7天;屋頂、外墻滲漏嚴重對房屋主體結構安全產生影響以及房屋主體承重結構部位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應當由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查勘鑒定結論。
據悉,此次修改主要是為了進一步發揮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效益,減少屋頂、外墻滲漏維修申請使用維修資金的前置環節和時間,方便維修資金申報使用,維護業主權益。
據了解,《規程》相關條款修改前,屋頂、外墻滲漏維修申請使用維修資金,均要求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或居民委員會先行委托市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對房屋滲漏情況進行現場查勘、出具查勘鑒定報告明確滲漏部位和維修范圍,再申報使用維修資金進行項目維修;修改后,除屋頂、外墻滲漏嚴重對房屋主體結構安全產生影響的須由市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現場查勘外,其他屋頂、外墻滲漏維修申請使用維修資金,由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或居民委員會按規定在物業維修相關區域對維修資金使用方案進行公示后即可申報使用維修資金進行項目維修,無需再委托市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現場查勘,更加方便了維修資金的申報使用。
何文朔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徐琪琪
編輯:唐恒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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