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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今年2月11日,正值新冠病毒肆虐之際,壽縣男子張某鋌而走險,駕車從壽縣前往湖北宜昌霧渡河服務區接人送至合肥,獲利1291元。記者從壽縣人民法院了解到,壽縣公路運輸管理所(以下簡稱壽縣運管所)對張某罰款5萬元,法院11月24日裁定準予強制執行。
由于張某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客運經營,該行為違反了《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3月24日,壽縣運管所經調查后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依法決定給予張某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處罰決定生效后,壽縣運管所以張某在法定期限內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該行政處罰決定為由,向壽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院審查認為,壽縣運管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張某在法定期限內未對該行政處罰決定提出行政復議,也未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行政訴訟,該行政處罰決定已經生效。因張某未按期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書確定的義務,經催告后仍未履行,壽縣運管所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符合法律規定。綜上,法院依法裁定對申請執行人壽縣公路運輸管理所申請強制執行的行政處罰決定,準予強制執行 。
王明珠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張安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