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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近日,滁州市南譙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一起妨礙公務案件,依法判決被告人陳志(化名)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五個月,賠償車輛維修費用15943元。
2020年6月某日晚,陳志(化名)與前妻大梅(化名)在兩人共同經營私房菜館內商討事宜,酒足飯飽后,喝酣的陳志與大梅發生激烈爭吵,大梅立刻報警尋求保護,稱陳志要毆打她,派出所民警接警后迅速到場處警,將正與大梅的弟弟爭吵的陳志等人傳喚至派出所。次日下午,從派出所出來的陳志回到飯店和大梅因家務事又發生爭吵,大梅再次采取報警手段,陳志見狀,瞬間惱羞成怒,當場沖向大梅,用手掐其脖頸處后揚長而去。
另一邊,派出所民警接警后駕駛警車到場處警。正當警車準備拐進飯店大門附近時,被同在此處的陳志恰巧遇上,想到又要被民警處理他和大梅的糾紛,滿腔怒火在陳志心中燃燒。原來,陳志之前和大梅經常性地發生糾紛矛盾,其多次被派出所民警帶回批評教育、做思想工作,陳志對此本就不滿,2016年,陳志因抓傷一名輔警,被法院以妨礙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種種事件令陳志對派出所充滿怨恨。當下,陳志駕駛自己的轎車,腳踩油門、猛打方向狠狠撞擊警車三次,造成車內民警受傷、兩車不同程度受損,后陳志駕車逃離現場。
南譙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陳志采取暴力方式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依法應從重處罰。在五年內故意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曾因襲警受過處罰,駕駛機動車再次襲警,均可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的犯罪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造成損失,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朱慶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