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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為了實現2020年合肥市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類處理系統,推進合肥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提升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水平,推動全民參與垃圾分類,養成良好的生活習慣,有必要制定垃圾分類管理的地方性法規。” 9月30日,合肥市人大常委會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了《合肥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條例》將于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按照住建部的要求,《條例》規定了生活垃圾分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種類型,同時規定了實行定點投放,建立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制度,并明確了責任人的十項具體職責,為合肥市生活垃圾的分類投放和管理提供了法治保障。
生活垃圾分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合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提出生活垃圾分類標準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向社會公布。《條例》規定,生活垃圾應當逐步推行定時定點分類投放,并遵守下列規定:有害垃圾交給回收單位或者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廚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投放至規定的收集容器;可回收物出售給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或者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回收站點。
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應當定期收集,廚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應當每日收集。禁止將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運輸。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類規定的,管理責任人可以要求投放人按照規定進行分揀后再行投放;投放人不分揀的,管理責任人可以拒絕其投放,并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違反該條例相關規定,未將生活垃圾投放至規定收集容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個人處以二百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依法處以罰款。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未將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至符合規定的生活垃圾轉運設施或者處置場所的,可以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未分類運輸或者運輸車輛為保持密閉、完好和整潔的,可以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未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收集、運輸的,可以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運輸過程中沿途滴漏污水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的,依法處以罰款。
《條例》規定,餐飲經營服務單位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節儉消費標識,提示消費者適量點餐,不向消費者提供一次性用品。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葉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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