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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車輛年檢、土地轉讓、駕校項目、案件處理等事務上謀取利益,收受賄賂102.0484萬元。日前,原黃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黨委副書記、副局長莊祖飛被黃山市徽州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扣押在案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02.0484萬元,由扣押機關依法上繳國庫。
被告人莊祖飛,男,漢族,1963年出生于安徽省歙縣,大學文化,原黃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黨委副書記、副局長。
經審理查明,2010年12月至2019年1月期間,被告人莊祖飛利用擔任徽州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局長和徽州公安分局交通管理大隊大隊長、副局長職務上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102.0484萬元,為他人在車輛年檢、土地轉讓、駕校項目、案件處理等事務上謀取利益。
法院認為:被告人莊祖飛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102.0484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庭審中莊祖飛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從寬處理;莊祖飛親屬代其退出全部贓款,且自愿繳納罰金,均可酌情從輕處罰。綜上,作出上述判決。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朱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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