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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6月15日,被告人孫某犯危險駕駛罪,被太湖縣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孫某系太湖縣城西鄉某小學教師,太湖縣相關單位工作人員近90人旁聽了庭審。
法院審理查明:2019年11月5日,被告人孫某醉酒后駕駛無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行駛至太湖縣晉熙鎮天龍景園小區門前路段,被太湖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二中隊民警現場查獲。2019年11月6日,經安徽信立司法鑒定所鑒定,孫某靜脈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30mg/100ml,屬醉酒后駕駛機動車。被告人孫某準駕車型為C1E。法院認為被告人孫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孫某駕駛無號牌車輛,酌情從重處罰。鑒于被告人孫某具有坦白情節、認罪認罰,在審查起訴階段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章英特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朱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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