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銷售假冒“飄安”口罩,還拒不承認其違法行為。8月17日,蜀山區市場監管局對合肥一大藥房銷售假口罩案件的進行披露,并公布其處罰決定書,對該藥店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5萬元罰款。
2020年1月28日至1月31日期間,多名消費者在合肥市市場監管投訴舉報平臺投訴,稱在安徽匯恒大藥房有限公司合肥岸上玫瑰店購買的“飄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涉嫌為冒牌產品。1月28日,2月3日,蜀山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兩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現場發現“飄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14包,與河南飄安集團有限公司出具關于“一次性使用口罩”的產品聲明比對,涉嫌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冒牌商品。
經查明:消費者購買的商品均為標稱生產廠家為河南飄安集團有限公司,生產批號為20200106,生產日期為2020年1月8日,規格為20只/包的“飄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與當事人經營現場的商品一致,確認當事人實施了銷售行為。上述商品與商標所有權人河南飄安集團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不符,證明當事人銷售的“飄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屬于侵犯注冊商標所有權人權益的冒牌商品。當事人已構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
調查中,該藥店出具不了有效的進貨憑證,不能說明供貨者的真實身份,無法證明該商品是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此外,當事人還以經營場所內的涉案商品是店員自購和朋友贈送自用為借口,否認銷售行為,拒絕提供進貨入庫記錄,隱匿銷售記錄,致使執法人員無法查清具體違法經營額。綜合涉案商品的售價以及當事人的經營規模,消費者購買時間均為1月27日等因素,按照有利于當事人的原則,認定其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
經立案調查,在造成多起消費者投訴的情況下,該藥店負責人仍否認銷售行為,拒不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其行為符合《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試行)》第十四條“當事人有下列(一)至(六)項所列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重行政處罰。最終,該局對安徽匯恒大藥房有限公司合肥岸上玫瑰店做出如下處罰,沒收銷毀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飄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14包,罰款人民幣5萬元。同時,對消費者做出退款退貨的處理。
鄭瑜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徐琪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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