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7月23日上午,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集中審理兩起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案件,并當庭宣判。兩被告人均當庭表示不上訴,認罪悔罪,服從法院判決。
被告人張某在濉溪縣經營鹵菜店,2019年某日,張某約定從卞某(另案處理)處購買標有“ProduceofIndia”字樣的冷凍牛肉, 準備加工后在其店內銷售。次日,張某接到該批牛肉,準備用三輪車運走時,被淮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獲。經鑒定,該牛肉產自印度。為防控口蹄疫,印度系我國禁止輸入偶蹄動物及其產品的國家。法院認為,張某銷售國家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銷售的食品,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鑒于張某系犯罪未遂、具有自首情節、認罪認罰,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
被告人傅某在未辦理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的情況下,在濉溪縣經營早餐店,在蒸包中添加含鋁泡打粉,經檢測,蒸包內鋁的殘留量實測值為147mg/kg,超出了檢出限25mg/kg。法院認為,傅某生產經營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鑒于傅某系自首、認罪認罰,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四千元。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朱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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