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據東至縣人民法院消息,該院近日在當地看守所公開宣判了東至縣葛公鎮中心敬老院負責人貪污救濟款一案:被告人吳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同時將被告人退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3.9萬余元,依法退還給東至縣葛公鎮中心敬老院。
東至縣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09年至2016年,被告人吳某某在負責東至縣葛公鎮中心敬老院(以下簡稱“葛公敬老院”)全面工作和擔任院長、財務出納期間,利用職務之便,貪污救濟款共計人民幣168148.77元;一是利用職務之便,截留葛公敬老院收入不入賬,非法占有救濟款34540元;二是利用職務之便,采用重復報銷院民住院醫療費的方式,非法占有葛公敬老院救濟款1231.9元;三是利用職務之便,多次在葛公敬老院賬上報銷個人門診醫療費用共計3592.64元;四是利用職務之便,侵吞葛公敬老院救濟款128784.23元。
東至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吳某某身為受委托管理葛公敬老院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采取侵吞、騙取的手段非法占有救濟款168148.77元,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貪污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因被告人吳某某貪污的是救濟款,且數額為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應依法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
法院同時認為,鑒于被告人吳某某在提起公訴前已全部退繳案涉犯罪款項,可依法酌情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吳某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條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條款規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杜許群 莫慧英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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