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近日,馬鞍山市雨山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被告人宋某某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被判處拘役四個月,宣告緩刑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部分,判處宋某某支付其所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油條價款十倍的賠償金人民幣四十萬元,并對其行為在馬鞍山市市級新聞媒體上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
經審理查明,2018年4月至2019年9月期間,被告人宋某某在馬鞍山市雨山區經營早餐店,在此期間宋某某一直負責油條的加工制作,為了使油條口感更加酥脆松軟、賣相更好看,從而達到吸引顧客、增加銷量的目的。在制作油條過程中宋某某使用碳酸氫鈉(俗稱“小蘇打”)、硫酸鋁安(俗稱“明礬”)、香甜泡打粉(含硫酸鋁安)添加進面粉,制作后以每根1元的價格對外銷售。2019年9月23日,馬鞍山市雨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對其店內生產、銷售的油條進行了抽檢,經檢測,鋁的殘留量(干樣品,以A1計)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的≤100mg/kg,實測值為963mg/kg,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另查明, 2019 年10月25日8時許,派出所民警經出示傳喚證,將宋某某傳喚至派出所接受調查,其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宋某某在制作油條的過程中,過量添加含鋁食品添加劑,造成對外銷售的油條中鋁的殘留量超過國家標準規定9倍多,長期食用可至嚴重食源性疾病,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部分,被告宋某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油條的行為,對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重大侵害風險,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據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朱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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