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犯罪時間跨度長達十余年、受賄次數累計達到上百次。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對原安慶市宜秀區人大常委會主任程賢華受賄案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認定被告人程賢華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
程賢華, 1962年3月5日出生。原系安慶市宜秀區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主任,曾任安慶市宜秀區區委常委、組織部部長、宜秀區區委副書記,期間兼任安慶市宜秀區都市產業園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常務副組長,住安慶市迎江區。因涉嫌職務違法犯罪于2019年4月8日被安慶市監察委員會決定留置,同年6月27日因涉嫌犯受賄罪被刑事拘留。
安慶市大觀區人民法院在一審時認定:2007年至2019年,被告人程賢華利用其擔任宜秀區委常委、組織部部長、區委副書記、區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主任及宜秀都市產業園項目部負責人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103.9409?萬元。
一審法院原判認為,被告人程賢華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883000元,并與其特定關系人張某共同收受他人財物156409元,數額巨大,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部分系共同犯罪。認定被告人程賢華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被告人程賢華已退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八十七萬元予以沒收并上繳國庫。
原審被告人程賢華不服,提出上訴。近日,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蔣六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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