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疫情防控期間,口罩等防護物資緊缺之際,三男子竟通過微信向被害人提供虛假訂購口罩信息,詐騙錢財35200元并瓜分。5月26日下午,旌德縣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彭某、劉某、廖某詐騙案,依法判決被告人彭某、劉某、廖某犯詐騙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二年、一年十個月,并各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二千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0年2月2日,住在合肥的劉某通過微信聯系旌德人潘某,向潘某推銷口罩。在聊天過程中,劉某自稱“方某”,向潘某提供了從網上下載的虛假的口罩合格證。2月3日,潘某向劉某提出購買1000個口罩,并付款10000元,后要求退款,劉某在扣除100元費用后退款9900元。當晚,劉某和彭某、廖某三人一起吃飯時共同商議,認為潘某系中間商,不敢報警,準備借“銷售口罩”的名義騙取潘某貨款。于是,劉某向潘某推薦廖某微信小號,稱此人有一次性口罩出售。隨后廖某、彭某先后用該微信小號與潘某聊天并提供虛假的“全國工業產品許可證”和口罩廠地址,成功騙得口罩貨款35200元,彭某分得15000元,劉某分得15200元,廖某分得5000元。付了三萬多元的潘某卻一直沒收到口罩,多次微信聯系劉某要求退款,均遭到拒絕,于是潘某報警。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彭某、劉某、廖某三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共同騙取他人財物35200元,數額較大,應以詐騙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廖某在微信聯系被害人賣“口罩”過程中,有意隱瞞自己的真實身份,并向被害人提供其在網上下載的虛假的口罩合格證、“全國工業產品許可證”及口罩廠地址,系有意虛構事實,騙取被害人信任,三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潘某錢財的主觀故意,被抓獲期間亦未給被害人實際發貨。在犯罪中,三被告人互相配合,系共同犯罪。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趁防疫物資緊缺之際實施詐騙,酌情從重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旌法研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曹慶
請輸入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