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5月22日,滁州市瑯琊區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一起拒不執行判決罪。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9年10月9日,因陶某某拒不履行生效判決,且不如實申報個人財產,瑯琊區人民法院依法決定對其拘留。在被拘留期間,陶某某讓前來探望的弟弟向其實際所有的奔馳S400轎車的登記掛名人陸某虎帶話,讓陸某虎就該車向法院申請執行異議。陸某虎書面申請執行異議后,執行法官在拘留所多次對被告人陶某某詢問,其仍不承認是奔馳S400轎車的實際所有人,且拒絕申報房產信息。10月23日,該院以虛假報告財產、隱匿財產狀況,決定對陶某某拘留十五日。11月7日,該院以違反高消費令,決定對陶某某拘留十五日。11月9日,該院執行法官再次對被告人陶某某詢問時,其仍不如實報告個人財產。
法庭上,陶某某承認其是九云山莊房屋和奔馳S400車輛的實際所有人。該案宣判前,陶某某家屬還款50000元且就還款方式與執行案件申請人達成一致意見,取得諒解。瑯琊區法院當庭宣判該案,以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被告人陶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朱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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