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大皖客戶端訊 2019年5月至11月,安徽省人民檢察院在全省檢察機關開展了“守護綠色江淮美好家園”專項檢察活動。今日下午16時,安徽省人民檢察院通報2019年全年的相關情況,并對8起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領域典型案例作正式發布。
新安晚報、安徽網、大皖客戶端記者從通報會現場獲悉:首先,加強對涉及生態環境和資源領域刑事犯罪的立案監督。專項檢察活動以來,全省檢察機關共監督立案106件136人;監督撤案30件32人;建議行政機關移送163件184人,行政機關已移送150件171人,公安機關已立案128件146人。糾正漏捕33人,糾正漏罪51人,糾正漏犯71人;書面糾正偵查活動違法39件次。
其次:加大對涉及生態環境和資源領域刑事犯罪的打擊力度。共提前介入引導偵查35件次,逮捕案件審結675件1239人(其中,跨省傾倒、處置危廢案件25件、非法采礦案件390件),批捕1009人,批捕人數同比增加71.3%。受理審查起訴1391件3069人,目前已辦結1156件2300人,共起訴1076件2155人,起訴人數同比增加38%。
第三、強化生態環境和資源領域的公益保護。共收集線索3328條,立案2154件,訴前程序1935件,其中發出訴前檢察建議1609件、民事訴前公告程序326件,提起公益訴訟256件(提起行政公益訴訟28件、民事公益訴訟43件、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185件)。督促治理被污染損毀耕地、濕地、林地13960余畝,督促治理恢復被污染水源地109處,督促關停和整治造成環境污染的企業166家,其中大氣污染企業75家,督促關停未依法辦理環評的企業21家,督促關停和整治違法養殖場68個,督促回收和清除各類生活垃圾和固體廢物14.4萬噸。
此外,在此次通報會上,安徽省人民檢察院第七檢察部副主任趙杰對省檢察院檢委會審議通過的8起“守護綠色江淮美好家園”即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領域典型案例作正式發布,并對有關情況作出說明。
趙杰表示:這8起案例根據不同類型,可作如下分類:一是單獨刑事訴訟案件1件,公益訴訟案件7件;二是涉污染環境類2件,生物多樣性資源保護2件,土地資源保護1件,大氣污染整治、農村飲用水源地、河道資源保護各1件。趙杰表示,這8件典型案例不僅在案件類型、發生領域上,還是在訴訟檢察監督措施、工作機制運用、監督效果上,均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案例一、章某設、江某等人污染環境案
基本案情:2015至2016年,江某、章某設等4人在銅陵某碼頭及江灘卸載、填埋垃圾埋6000噸垃圾。2018年8月份,銅陵市公安局義安分局接舉報對章某設等人立案偵查。經對填埋垃圾滲濾液檢測,化學需氧量、氨氮和鉛含量分別超標64倍、206倍、3倍。2018年12月27日,銅陵市義安區人民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被告人章某設、江某、王某剛、張某杰犯污染環境罪,四被告人共承擔垃圾應急處置費用共計3394818元。一審法院判處四被告人十個月至四年十個月有期徒刑不等,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至三十萬元不等;對各被告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同時判決各被告人在各自責任范圍內賠償二百六十四萬元。銅陵市人民檢察院認為量刑偏輕,提出抗訴,銅陵市中級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認定:即章某設、江某、王某剛對財產損失3394818元承擔刑事責任,張某杰對財產損失1018445.4元承擔刑事責任,對被告人江某、章某設、王某剛均增加刑期二個月;對被告人張某杰增加刑期一個月。
典型意義:1.充分發揮檢察職能,助力保護長江生態資源。檢察機關充分發揮職能作用,依法嚴懲危害長江生態環境犯罪,保護長江生態環境。
2.自行補充偵查,有效降低案件比。為進一步提高案件效率,檢察機關自行補充偵查,收集應急處置費用、生態修復費用、環境損害鑒定等相關證據材料,有效降低了案件比。
案例二、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檢察院訴泰州某新固體廢物處置有限公司、葛某某等人跨省傾倒醫療廢物污染環境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2017年年底,泰州某新固體廢物處置有限公司積壓大量經過高溫蒸汽處理的醫療廢物。2018年2月至4月,葛某喜等人在某新公司經理李某林等許可下,聯系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張某舉將該批醫療廢物運至蕪湖市,后張某舉聯系陶某等人在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紅旗路、東梁路等地非法傾倒并秘密填埋。經鑒定,涉案醫療廢物屬危險醫療廢物。該醫療廢物應急清理后,評估區域空氣、地表水、沉積物、土壤、地下水等環境介質中特征污染物濃度超過基線20%以上,環境損害事實存在。本次醫療廢物共計1151.07噸,產生應急處置、調查評估、修復等費用共計人民幣4162690.4元。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檢察院及時提前介入、引導偵查,固定相關證據,一并提起刑事公訴和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以污染環境罪判處某新公司罰金人民幣六百萬元;以污染環境罪判處各被告人四年六個月至一年有期徒刑不等,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至十萬元不等;對各被告違法所得予以追繳。判處某新公司及各被告人連帶承擔環境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并在省級媒體上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終審裁定維持原判。目前,生態修復等賠償金已支付302余萬元。
典型意義:本案是安徽省首起非法跨境轉移、傾倒醫療危險廢物污染環境案件,涉案人數之多,污染物數量之大、性質之惡劣,取證難度之大,實為罕見。非法傾倒、掩埋醫療危險廢物,嚴重威脅生態環境、居民身體健康和公共衛生安全。檢察機關及時提前介入、引導偵查,牢牢固定損害后果等證據。加強外部協作,積極協調政府及相關主管部門、鑒定機構,破解鑒定費用高、耗時長等難題,保障公益訴訟辦案高效能,保護公共衛生安全,彰顯了法律的教育、指引和強制作用。
案例三、汪某高、汪某東等人非法采礦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汪某高發展家族成員、籠絡社會閑散人員汪某東、陸某超等人,逐漸形成以盜采河砂為主業的惡勢力犯罪集團,先后購買數艘采砂船,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情況下于2017年6月至2018年6月,多次在淮河流域潘集區段禁采區非法采砂、出售給他人獲取非法利益。王某洋等人明知汪某高等人無采礦許可證,仍將汪某高等人的采砂船從河底所吸河砂直接打入其接砂船,同步裝載運輸收購河砂。時任淮南市淮河河道管理局副局長、采砂管理局副局長的汪某及時任該局非法采砂辦公室成員的陳某充當“保護傘”,通風報信,幫助逃避處罰。至案發,汪某高等人非法采砂42960噸,非法獲利187.95萬元。為破解生態損害修復鑒定難題,潘集區人民檢察院委托市水利局結合技術規則和修復實例,出具生態修復《評估報告》,評估確定工程概算費用1257.93萬元。利用認罪認罰制度,促使侵權人向檢察機關預繳生態環境修復費用近百萬元。運用“原告訴權”依法解決侵權人民事責任劃分難題,對24名被告32起犯罪事實采用每起事實之間按照采砂數量追究按份責任、單起事實參與人員承擔連帶責任的原則,厘清各自責任。本案刑事及公益訴訟案件一并起訴至法院。一審判決陳某犯非法采礦罪、受賄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汪某高等22人犯非法采礦罪,吳某杰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分別判處九年半至一年不等刑罰。酌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汪某高承擔淮河生態修復費用444萬元;共同被告汪某高等人按一定比例在各自參與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幫助非法采砂人員逃避處罰的陳某、汪某按一定比例承擔相應責任;各被告在省級媒體上向社會公眾公開賠禮道歉。二審裁定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檢察機關通過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方式依法科學厘清民事責任,請求侵權人承擔刑事和生態修復等民事責任,堅決遏制非法采砂亂象,有效保護淮河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委托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專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生態修復工程概算評估報告,破解非法采砂生態修復鑒定評估難、費用貴、周期長的難題。將刑事辦案方法與民事公益追償技巧充分融合,促使行為人認罪認罰,預繳生態環境修復費用,實現了打擊犯罪、保護公益和司法效益的有機統一。
案例四、淮北市杜集區人民檢察院訴高某失火罪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并督促淮北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杜集分局依法履職行政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2019年3月,高某上墳燒紙引發森林火災,焚毀市級公益林地64.1畝,側柏樹共計3489株。高某涉嫌失火罪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立案偵查,并移送淮北市杜集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杜集區人民檢察院通過“智慧公益”平臺,公益訴訟部門及時介入,針對社會公共利益持續受到侵害,一是向法院提起公訴,高某的行為構成失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二是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要求高某賠償生態環境損害15萬余元、補種2023株側柏樹苗并賠禮道歉,法院當庭判決支持,高某主動履行了判決;三是向淮北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杜集分局發出行政公益訴訟檢察建議,督促做好受損公益林的修復和森林防火工作,該局重視,及時與市林業部門對接,及時整改、加強火災風險防范等。
典型意義:刑罰也是最為嚴厲的法律制裁,但司法實踐中,存在著追究了刑事責任而受損法益未能得到有效修復的情形。本案中,杜集區人民檢察院“一案三辦”,在追究高某刑事責任的同時,一方面訴請法院判令高某補種樹木,支付生態環境修復等費用,另一方面督促有關行政機關依法履職,做好受損公益林的修復和森林防火工作。這種“一案三辦”,提升了辦案效果,切實維護了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較好體現了檢察機關的政治智慧、法律智慧和檢察智慧。
案例五、池州市青陽縣人民檢察院訴謝某 、曹某非法狩獵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謝某、曹某兩人于2019年4月至6月期間,在未辦理狩獵許可證件的情況下,在池州市青陽縣境內設置捕蛇網,共計獵捕野生蛇類62條其中40條被二人對外銷售,消費者購買后食用;尚未對外出售的22條野生蛇類在公安部門的監督下予以放生。經鑒定,被查獲的62條野生蛇類為王錦蛇、烏梢蛇,均屬于被列入“三有動物”。2019年10月,檢察機關就該案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追究謝某、曹某非法狩獵罪,賠償造成生態資源損失12000元并賠禮道歉等,法院判決支持。判決后,謝某、曹某繳納了12000元并在縣級媒體“青陽網”上公開發帖,對非法獵捕野生動物的行為賠禮道歉,在當地引起了很大的反響。今年疫情期間全國人大常委會出臺了《關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對侵害、食用野生動物行為零容忍。該案引起地方媒體的再次關注、宣傳,進一步擴大“以案說法”影響力。
典型意義:非法捕殺、食用野生動物不僅破壞了生態資源,打亂了生態平衡,也引起疫情傳播,導致公共衛生事件的發生,最終將危害人類安全,是對公共利益的重大損害。檢察機關就該案及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使涉案當事人承擔刑事責任并賠償生態損失的同時,在媒體上公開道歉,讓群眾認識非法狩獵的嚴重后果及危害性,實現辦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案例六、阜陽市界首市人民檢察院督促界首市水利局履行農村飲水安全監管職責行政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2019年5月,阜陽市界首市人民檢察院在履職中發現,界首轄區內各鄉鎮飲水情況存在諸多問題,如自來水水壓小、分時段供水、時常停水、水質發紅等情況,村民對此反映強烈,該問題曾被安徽廣播電視臺報道,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為此,界首市人民檢察院開展了“農村飲水安全”專項活動,查明,界首市轄區內現有的農村飲水廠50余個,存在水質凈化設備未使用,抽取地下水加壓后直接供給用戶;未按照規定建立規范的水檔案管理制度;日常管理不規范,部分蓄水池未按照規定定期進行清理;水源保護區未設置警示標志,水源面臨受污染的危險等問題。2019年7月,界首市人民檢察院向市水利局公開宣告送達檢察建議書,建議針對問題,依法加強農村飲水水廠的管理,確保轄區內農村飲水水質安全;同時向市人大常委會進行專題匯報,得到市人大常委會的高度重視和支持。2019年9月,界首市水利局書面回復,稱其積極措施進行整改,以確保農村飲水安全。隨后,界首市人民檢察院邀請公益訴訟聯絡員、記者等開展“農村飲水安全回頭看”專項活動,確認整改效果顯著,對短期內不能立整立改的問題,制定了整改方案,限期完成。
典型意義:農村飲水安全已成為脫貧攻堅戰中“兩不愁,三保障”的重要內容,時刻牽動習近平總書記和黨中央的心。檢察機關針對轄區農村飲水存在安全隱患問題,積極發揮檢察職能,用實際行動助力脫貧攻堅戰。
案例七、滁州市南譙區人民檢察院督促滁州市環保局履行“小炭窯”破壞環境監管職責行政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滁州市南譙區西部山區麻櫟林約20余萬畝,主要用于燒制木炭,木炭產業是當地支柱產業。2019年,南譙區人民檢察院在履職中發現, 當地村民燒制木炭的粗獷經營模式不能適應生態環境保護的要求,盜采樹木導致水土流失,加工、高溫煅燒樹木產生的煙、氣直接外排,極易引發森林火災,且嚴重污染空氣,危害群眾身體健康,周圍居民反映強烈。該問題也是省環保督察組對滁州市重點督察問題之一。南譙區人民檢察院結合全省檢察機關“守護綠色江淮美好家園”“美麗鄉村檢察行”專項檢察活動開展專項巡查,先后10余次對1007座木炭窯進行摸排,建立問題清單,依法向市環保部門發出訴前檢察建議,督促其向黨委政府匯報,推動市區環委會召開聯席會議,出臺方案開展專項整治。檢察機關持續跟進,督促完成343座木炭窯技術整改升級,使煙霧回收設施配套率達到百分之百;督促關停并拆除風景名勝區、水源地保護區和居民區內未安裝污染治理設備木炭窯664座。引導村民組建新型木炭、森林旅游產業等經營主體,新增崗位500余個。
典型意義:檢察機關通過訴前檢察建議,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職,聯合政府及其相關機關對“散亂污”“小炭窯”開展專項整治,推動木炭產業轉型升級,發展新產業,建設新農村,助力社會綜合治理創新,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
案例八、安慶市潛山市人民檢察院訴潛山市槎水鎮人民政府行政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潛山市槎水鎮后沖村龍嶺組境內有一非正規垃圾堆放點,占地約4333m2,堆放垃圾約13000m3,下游為居民區和在建水庫。該垃圾堆放點未辦理環評等手續,未采取防滲防漏措施,未配建污染防治設施,抽樣監測下方地表水部分指標超出地表水三類限值。2018年5月,潛山市人民檢察院經調查核實后向槎水鎮政府發出訴前檢察建議,建議對垃圾進行無害化處理,并采取措施防止產生新的垃圾。槎水鎮人民政府收到建議后清理生活垃圾約200噸,仍有部分垃圾未能清理。潛山市人民檢察院層報安徽省人民檢察院批準后向潛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請求判令槎水鎮人民政府對涉案垃圾進行無害化處理。槎水鎮人民政府遂再次啟動整治工作并書面請求市政府解決涉案堆放點遺留問題,市政府批準經費700余萬元用于整治。2019年11月該整治項目工程驗收通過。同月潛山市人民檢察院進行回訪,勘察垃圾堆放點已有效整治,檢察機關公益訴訟目的已經實現。經層報安徽省人民檢察院審批同意后,潛山市人民檢察院依法撤回對槎水鎮人民政府的起訴。
典型意義:行政公益訴訟作為督促之訴,在檢察建議沒有達到預期目的時,檢察機關要果斷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職;作為協同之訴,訴訟目的實現后要及時撤訴,實現雙贏多贏共贏,司法、行政攜手共同守護綠水青山,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許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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