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3月13日,記者從合肥市廬陽區逍遙津市場監管所獲悉,該所近日在處理消費糾紛過程中,發現轄區兩家藥房涉嫌違規銷售處方藥,執法人員依法責令限期改正。
3月11日,該所接到消費者投訴稱其2019年12月27日以活動價4元多在徽州大道與廬江路交叉口豐原大藥房購買藥品“倍他洛克”,打開包裝后只有半板,向藥房反映不給調換。3月12日,執法人員對涉訴藥房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藥房已登記銷售涉訴藥品,未發現銷售涉訴藥品存在違法違規問題。但檢查中執法人員發現該藥房執業藥師病休不在崗,一小時前銷售處方藥“瑞格列奈片”,該藥房涉嫌違反《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二款“經營處方藥和甲類非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執業藥師或者其他依法經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不在崗時,應當掛牌告知,并停止銷售處方藥和甲類非處方藥?!钡囊幎?。
3月13日,該所接到消費者投訴稱3月10日在廬陽區阜南路32號國大藥房購買藥品“壓氏達苯磺酸氨氯地平片”掃碼支付后發現銷售價格過高,當場要求退款,該藥房以參加“云閃付”活動為理由未予退款。當日執法人員對該藥房進行檢查,發現涉訴藥品系處方藥,該藥房銷售時未索取處方也未登記即出售消費者,涉嫌違反《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藥品零售企業應當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分類管理規定的要求,憑處方銷售處方藥?!钡囊幎?,同時該藥房現場不予退款的行為還涉嫌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六條“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钡囊幎ā?/p>
執法人員依法責令兩家涉訴藥房限期改正,并將根據整改情況及《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
李杰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徐琪琪
請輸入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