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14萬元買車位不能登記個人產權,5600元網購蘋果手機退貨時被快遞“丟件”,到美容院護理出現不適退款無果……在消費過程中遇到問題該怎么解決?很多人選擇使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益。3月13日,正值“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來臨之際,安徽省高院發布十大消費維權典型案例。
案例1
14萬元買車位不能登記個人產權
——房地產開發商銷售車位,不能按約為消費者辦理車位產權證書的,消費者有權要求解除合同、返還購車位款、賠償合理損失
【基本案情】2012年12月28日,王某向Y公司交納定金1萬元,預定購Y花園小區地下車庫停車位。2013年2月3日雙方簽訂《Y花園地下車位訂購單》,載明:訂購車位編號3#029,訂購總價13.20萬元。王某當日向Y公司支付13.20萬元。雙方未正式簽訂車位買賣合同。Y公司于2013年6月1日將3號樓29號車位交付給王某。另查明,王某所購Y花園3號樓地下人防車庫29號車位,其規劃用途為人防車位,Y公司于2016年3月3日在房產部門辦理了產權初始登記,但因故一直無法辦理個人產權證。王某起訴要求Y公司退還購車位款14.20萬元、賠償33.60萬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
【裁判結果】銅陵市銅官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雙方簽訂的《Y花園地下車位訂購單》包括了當事人基本信息、訂購車位的基本情況、簽署正式契約的時限等內容,且王某在規定的時限內交納了車位款,Y公司也出具了收款憑證,故車位訂購單為車位買賣合同。Y公司所建Y花園3號地下車庫為人防車位,在其出售時尚不具備出售條件,但Y公司于2016年3月3日在房產部門已經辦理了產權初始登記,故雙方之間的買賣合同合法有效,對王某認為買賣合同無效的主張不予支持。Y公司雖然在房產部門辦理了產權初始登記,但由于Y公司原因致王某不能辦理個人產權登記,Y公司違約,王某要求返還購買車位款14.20萬元,符合法律規定,對其上述主張予以支持;其要求三倍賠償的請求,缺乏法律依據,不予支持,但利息損失應給予賠償。據此,該院作出(2017)皖0705民初3994號民事判決:Y公司一次性退還王某車位款14.20萬元,并支付利息損失;王某同時退還Y花園3號樓地下人防車庫29號車位。王某不服,提起上訴。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8)皖07民終349號民事判決維持原判。
案例2
到美容院護理出現不適退款無果
——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原則,消費者依法享有自由選擇服務和知悉服務真實情況的權利
【基本案情】2017年10月18日,陳某到合肥市馬鞍山路合家福店購物,H美容會所工作人員邀請陳某做免費臉部和背部護理體驗。在體驗過程中,經美容師推薦,陳某辦理了一套48次的護理年卡,陳某當場支付4000元。第二天,陳某到H美容會所護理時,店長推薦加1000元升級為貴妃年卡,陳某當場支付1000元。10月20日,經美容師推薦,陳某補交25000元將年卡升級。12月4日,陳某做治療型護理時,H美容會所工作人員建議陳某做胸部調理疏通項目,陳某向其親戚籌借 30000元現金交給H美容會所。后陳某皮膚出現紅腫,到醫院檢查,醫生建議不要到無資質的場所做理療,陳某要求H美容會所退款,雙方協商無果,陳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解除陳某與H美容會所的合同,H美容會所賠償180000元。
【裁判結果】合肥市包河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陳某與H美容會所口頭達成的《服務協議》合法有效。由于美容服務合同具有較強的人身屬性且強調雙方之間的信任基礎,美容服務合同本身不適合強制履行,陳某因身體不適在醫生的建議下不愿意再接受H美容會所的服務,雙方之間的服務合同實際上已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目的亦無法實現。在陳某不愿意繼續接受服務并要求解除合同的情況下,雙方之間的服務合同應予解除。根據H美容會所提供的《H美雅顧客檔案》記載及陳某確認服務次數,酌情確定陳某應支付H美容會所服務款項2000元,其余費用58000元H美容會所應退還給陳某。陳某均系自愿交納預付款項,陳某所舉證據不足以證明H美容會所采取欺騙取手段,促使陳某交給預付款,陳某要求H美容會所賠償120000元的請求不能成立。據此,該院作出(2018)皖0111民初11719號民事判決:解除陳某與H美容會所口頭達成的《服務協議》;H美容會所返還陳某58000元。H美容會所不服,提起上訴。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9)皖01民終3428號民事判決維持原判。
案例3
大眾轎車買來不到一年自燃
——汽車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消費者有權要求生產廠商承擔侵權責任
【基本案情】2017年12月15日,胡某通過Z汽貿公司購買了由Z汽車銷售公司銷售的大眾轎車一輛,價款151400元,繳納車輛購置稅11325元。胡某按要求在指定的4S店做了首次維護和保養。2018年9月12日,案涉車輛起火被燒毀,當時車輛停靠在胡某住宅旁邊。事故發生后,繁昌縣公安消防大隊于2018年10月8日作出火災事故認定書:起火時間為2018年9月12日凌晨2時40分許,車輛起火部位位于小汽車發動機艙內,起火點為發電機與發動機附近,起火原因疑似汽車部件故障。案涉車輛的生產商為S汽車公司, Z銷售公司開具銷售發票,2017年12月22日交付至胡某。車輛發生火災事故后,胡某及時通知了生產商,生產商委派兩名工程師并委派4S店人員在7天后(19日)至車輛火災現場進行勘查、取證及檢測,對該車輛的零部件進行了剝離。火災事故發生后,胡某委托蕪湖平永泰資產評估公司對涉案車輛價值及殘值進行了評估。2019年1月3日,胡某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S公司、Z汽貿公司、Z銷售公司賠償胡某汽車價款、購置稅、裝飾費、按揭貸款利息、評估費等各項損失計人民幣177315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一審庭審中胡某表示要求S公司承擔產品質量的責任。
【裁判結果】繁昌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為產品責任糾紛。繁昌縣公安消防大隊出具的《火災事故認定書》認定起火原因疑似汽車部件故障,證明涉案車輛存在產品缺陷的高度可能性。S公司在火災事故發生后,雖對火災后的車輛進行了相應的檢測、取樣、勘查,但并未形成車輛起火原因是車輛以外的火源導致的結論。涉案車輛使用不到10個月,在質保期限內發生火災事故,在沒有證據證明胡某使用不當或沒有其他過失的情況下,應認定車輛質量存在缺陷。S公司作為產品生產者未能完成免責的舉證責任。對胡某主張由Z汽貿公司、Z銷售公司、S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鑒于S公司作為生產商是最終責任承擔者,銷售商在本案中沒有過錯,且胡某在庭審中主張由生產者承擔產品缺陷的賠償責任,因此,確定由S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案情,綜合市場因素,確定折舊率為8%,胡某的實際損失為149707元。據此,該院作出(2019)皖0222民初42號民事判決:S公司賠償胡某149707元,駁回胡某其他訴訟請求。S公司不服,提起上訴。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9)皖02民終1068號民事判決維持原判。
案例4
購買家具存明顯缺陷無法修理
——特價樣品存在質量問題,消費者有權要求解除買賣合同并賠償損失
【基本案情】2016年5月29日,張某某與 P家具經營部簽訂銷售合約單,約定張某某購買P家具經營部銷售的“童話森林”牌家具,包括兩張床、兩組床頭柜及一組四門衣柜,其中型號為TW01的床注明“(特價樣品)負責修補好”,家具總價為37000元,定金7500元由張某某在當日支付。2016年8月11日,P家具經營部送貨上門,張某某支付剩余貨款29500元,張某某提出樣品床床頭仍需要維修,在銷售出庫單上備注“床頭維修、貨已收”。張某某收貨后發現衣柜的四扇柜門木紋色差過大,型號為VA01-2的床床尾有裂紋,P家具經營部同意更換和維修,對床尾的裂紋處用油漆進行遮蓋,更換了兩扇衣柜門。但床尾裂紋經多次油漆遮蓋后反復出現,樣品床已無法維修,柜門更換后仍然色差過大。張某某訴至法院,請求解除雙方簽訂的《童話森林銷售合約單》合同;P家具經營部返還貨款37000元并支付利息3505元。
【裁判結果】合肥市瑤海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張某某與P家具經營部簽訂的銷售合約單系家具買賣合同,已成立并生效。張某某按協議約定支付了全部貨款,P家具經營部應按約定向張某某交付符合約定的商品。型號為TW01的特價樣品床,床頭結合處縫隙過大,外觀缺陷明顯,P家具經營部工作人員現場確認無法修理。P家具經營部辯稱作為特價商品,張某某在購買時知曉商品的缺陷且無異議。張某某不認可,且P家具經營部辯解意見與銷售合約單上“負責修補好”的約定也相悖,不予采信。另一張型號為VA01-2床的床尾有裂紋,經過修理但沒有解決,P家具經營部稱可以修理解決的辯解意見,不予采信。四門衣柜因色差明顯,經更換后色差依然存在。色差問題雖不影響家具的使用,但家具除具備使用性能,還具有裝飾、美觀家居環境的功能,家具的外觀是消費者購買意愿達成的主要因素,故商家交付的家具外觀存在缺陷顯然也違反雙方對商品質量約定,屬于違約交付。床頭柜雖無質量問題,但其使用功能只能搭配床使用,在款式及顏色上通常與床具有統一性,雖可分離,但難以獨立使用。P家具經營部在現場勘查時表示上述商品均無同樣的商品可更換,張某某亦不同意更換其他樣式的同類商品,故對張某某要求解除雙方簽訂的《童話森林銷售合約單》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據此,該院作出(2018)皖0102民初10016號民事判決:解除雙方于2016年5月29日簽訂的《童話森林銷售合約單》;張某某將“童話森林”牌家具七件退還P家具經營部,P家具經營部于收到貨物同時將貨款37000元及利息返還張某某。P家具經營部不服,提起上訴。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9)皖01民終2288號民事判決維持原判。
案例5
網購蘋果手機退貨被快遞“丟件”
——快遞未保價,快遞公司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也可能要全額賠償
【基本案情】常某于2019年2月3日在淘寶網蘇寧易購官方旗艦店購得蘋果手機一部,實際付款5588.01元。常某收到手機后,認為手機存在質量問題,經與蘇寧易購官方旗艦店協商,達成退貨退款協議,蘇寧易購官方旗艦店向常某提供了退貨地址。2019年2月13日,常某通過選擇電話下單的方式將案涉手機交給Q快遞公司承運。Q快遞公司員工上門收取10元快遞費,將帶有原包裝的手機拿走,并向常某出具一份收據。常某對交運的手機未保價。2019年2月20日,蘇寧易購官方旗艦店告知常某,其所購商品已到達代檢部門,經當場開箱發現商品主件缺失,發票無,缺少蘋果XR手機一部。后經聯系Q快遞公司經辦員工,對其代表Q快遞公司收取手機的事實進行了確認,并幫常某向Q快遞公司投訴及協商。案涉蘋果XR手機購買訂單已被蘇寧易購官方旗艦店關閉退款流程,常某未能退回其已支付的手機款。常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Q快遞公司賠償由于快件丟失造成的經濟損失5588.01元。
【裁判結果】合肥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常某與Q快遞公司之間形成運輸合同關系,各方當事人應當全面履行各自義務。Q快遞公司在常某交付承運貨物并支付運費后,未將承運貨物按約定運輸至目的地,其行為構成違約,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貨物毀損、滅失的賠償額,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據此,該院作出(2019)皖0191民初2907號民事判決:Q快遞公司賠償常某手機款5588.01元。
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案例6
買理財未獲承諾收益銀行被判賠
——金融產品銷售者違反法律規定向消費者承諾,消費者因此遭受損失的,有權要求金融機構賠償
【基本案情】2015年11月12日,民生銀行H支行工作人員馬某向劉某推薦購買大摩收益18個月開放債券,同時向劉某提供《中國民生銀行基金/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業務申請單(個人)》1份,劉某和民生銀行H支行分別在該業務申請單上簽名、加蓋印章。馬某在該業務申請單第二聯(即劉某所持聯)上方記載到期保底本息3706000元,但在該業務申請單第一聯(即銷售網點留存聯)中,無前述記載。同日劉某將存款340萬元轉出用于購買大摩收益18個月開放債券。2017年5月31日,劉某進行基金贖回,贖回金額為3494629.37元,與馬某承諾保底本息差額為211370.63元。劉某訴至法院,請求確認案涉合同無效,并判令民生銀行H支行賠償損失22600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裁判結果】合肥市包河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案涉《中國民生銀行基金/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業務申請單(個人)》實質上是雙方簽訂的委托理財合同。馬某的行為是代表民生銀行H支行的職務行為。馬某在該業務申請單第二聯中記載的到期日收益率和到期本息金額,實質上是對業務申請單本身所列內容的補充,該補充內容明顯違反了證券投資基金法的強制性規定,由于該補充內容是整個委托理財合同的基礎,故應當確認委托理財合同違反了法律的效力性強制規定,為無效合同。無效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產生返還財物、賠償損失的法律后果。劉某于到期后的2017年5月31日贖回3494629.37元,已超過本金94629.37元,故不存在民生銀行H支行返還財物的問題。因本案合同無效而造成的損失參照銀行同期貸款年利率4.75%計算,即242250元。民生銀行H支行在從事涉案開放債券的銷售、資金托管和咨詢服務等工作中,沒有向72周歲的劉某充分提示投資風險,未對經營業績作如實陳述,且違反法律規定向劉某承諾收益,違反了勤勉盡責、恪盡職守義務,有重大過錯,應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劉某在購買具有較大風險的開放債券時,未能做到充分了解、謹慎注意,存在過錯,可適當減輕民生銀行H支行的賠償責任。綜合全案,民生銀行H支行承擔80%的賠償責任。據此,該院作出(2018)皖0111民初9098號民事判決:一、雙方簽訂的《中國民生銀行基金/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業務申請單(個人)》無效;二、民生銀行H支行賠償劉某損失99170.63元;三、駁回劉某的其他訴訟請求。民生銀行H支行不服,提起上訴。
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劉某并非委托民生銀行H支行理財,而是通過民生銀行H支行的渠道購買第三方發行、管理的案涉基金產品,民生銀行H支行僅是案涉基金產品的銷售方,劉某與民生銀行H支行之間成立的并非委托理財合同關系而是金融產品銷售服務合同關系,該金融產品銷售服務合同合法有效。上述合同中,馬某的承諾與案涉金融產品不保本保收益的合同內容相悖,違反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的相關管理規定,該承諾無效。一審關于案涉合同的性質、效力認定有誤,但對本案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問題,一審判決并無不當。據此,該院作出(2019)皖01民終8546號民事判決:維持一審判決第二項,即民生銀行H支行賠償劉某損失99170.63元;撤銷一審判決第一、三項;駁回劉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例7
以旅游為名引導他人參加營銷活動擔責
——以旅游為名組織、引導消費者參加商品營銷活動,未盡說明、警示義務的,視為商品銷售者之一,承擔相應責任
【基本案情】2017年6月7日,S公司組織張某等人到南湖養生基地等地旅游,期間張某購買了名為新起點楚冠膠囊(免疫球蛋白“壽之寶”)9箱共108瓶,購買價格為人民幣41940元。由于帶的錢款不足,張某要求S公司墊付貨款41610元,張某于同年6月13日向S公司轉賬41610元。后張某要求退貨卻無法找到涉案產品銷售者,為此要求S公司承擔責任。2018年5月8日,張某訴至法院,認為南湖養生基地進行“非法會議營銷”,虛假、夸大宣傳“壽之寶”,并以虛高價欺騙老年消費者,S公司不告知養生基地的法人和地址,故請求判令S公司退還免疫球蛋白“壽之寶”購買款并支付十倍賠償金419400元。
【裁判結果】合肥市廬陽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張某認可S公司不是涉案產品銷售者,而是推薦者,也認可由于購買時沒有帶夠錢先由S公司墊付貨款給涉案產品銷售者,且張某未提供其他證據證明S公司是涉案產品銷售者,無法認定張某與S公司之間系買賣合同關系。張某未提供證據證明S公司是涉案產品推薦者,并通過虛假宣傳等方式向其推薦涉案產品,故對張某主張S公司退還貨款41940元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由于S公司并非涉案產品的生產者或經營者,也不是涉案產品推薦者,張某要求S公司支付購買款十倍的賠償金,無法律依據,對其上述主張不予支持。據此,該院作出(2018)皖0103民初3301號民事判決: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張某不服,提起上訴。
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根據營業執照載明的經營范圍可知,S公司不具有開展旅游業務的資質,卻以旅游為名將十余名公司會員帶去南湖養生基地。面對養生基地開展的“壽之寶”營銷宣傳活動,S公司作為旅游組織者,應當對可能危及旅游者財產安全的事宜,向旅游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但實際上,S公司不僅未對張某大額采購“壽之寶”的行為予以警示或制止,反而以所謂墊款名義支付了絕大部分貨款,造成張某財產損失的結果。基于上述事實, S公司系案涉“壽之寶”產品的銷售者之一。針對張某提出的保健食品標志的問題,S公司未作出合理解釋或提供證據證明案涉標志的合法性,可以認定案涉“壽之寶”為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標準的產品,張某主張S公司返還貨款41940元,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予以支持。 張某未舉證證明S公司明知案涉“壽之寶”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仍進行銷售,對張某主張S公司十倍賠償的訴請不予支持。據此,該院作出(2019)皖01民終3560號民事判決,改判S公司返還張某41940元。
案例8
用戶駕共享汽車出事故平臺擔責
——共享汽車的經營者對實際使用人的駕駛資格未盡到必要審核義務,實際使用人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基本案情】2018年5月12日,曲某注冊成為EVCARD會員,根據EVCARD會員守則,曲某可以享受H汽車租賃合肥公司向會員提供的汽車租賃服務等。2018年7月18日,王某使用曲某的賬號和密碼登錄EVCARD APP,在合肥市明發商業廣場取車網點租用皖AD****號小型客車。當日15時42分許,王某駕駛皖AD****號小型客車在合肥市紫銅新村D區南門口撞到龐某某,致龐某某受傷。王某負事故全部責任,龐某某無責任。皖AD****號小型客車的所有人系H汽車租賃合肥公司。皖AD****號小型客車在太平洋財險H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龐某某于事故發生當日至中國人民解放軍第105醫院治療。經鑒定:龐某某右膝關節損傷,遺有右膝關節功能喪失50%(不足75%),傷殘等級九級。龐某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王某、曲某、H汽車租賃合肥公司連帶賠償234371.87元;太平洋財險H分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裁判結果】合肥市廬陽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共享汽車是“互聯網+出行”的共享經濟產物。在他人使用共享汽車的過程中,共享汽車的經營者應對實際使用者的駕駛資格進行審核。H汽車租賃合肥公司作為線上共享汽車的所有人和管理人,雖然在申請注冊成為會員時對申請人的身份信息和駕駛證進行審核,并進行了人臉識別,但對是否是會員實際駕駛汽車持放任不管的態度。本案注冊會員曲某是女性,而實際無證駕駛車輛的是王某(男性),H汽車租賃合肥公司申請注冊成為會員時的審核程序形同虛設,不能保證共享汽車的安全運行,存在管理上的過錯,H汽車租賃合肥公司承擔10%的賠償責任。曲某注冊成為EVCARD會員后,應妥善保管賬號和密碼,但卻放任王某使用,明顯未盡到對密碼的管理義務,曲某應承擔10%的賠償責任。王某在未取得駕駛證的情況下駕駛車輛致他人受傷,在事故中負全部責任,作為直接侵權人應承擔80%的賠償責任。太平洋財險H分公司作為皖AD****號小型客車的保險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對龐某某的損失予以賠付。龐某某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的損失,由王某、曲某、H汽車租賃合肥公司按照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據此,該院作出(2019)皖0103民初1239號民事判決:太平洋財險H分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龐某某120000元;王某賠償龐某某81283元;曲某賠償龐某某10160.4元;H汽車租賃合肥公司賠償龐某某10160.4元;駁回原告龐某某的其它訴訟請求。
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案例9
網購冷藏柜保修卡、說明書制造商標注不一
——通過網絡平臺銷售的商品,標注的信息與產品實際標識不符,消費者有權要求銷售者退貨;網絡平臺對標注的信息與實際不符沒有過錯的,不承擔責任
【基本案情】阮某于2018年12月6日、12月20日,分三筆在天貓店鋪“Z專賣店”購買七臺鋁合金3門1200升藥品陰涼柜(冷藏柜),共付貨款29506元。阮某拆開其中一臺藥品陰涼柜包裝后,發現產品保修卡上載明的制造商為L公司,而產品使用說明書上載明制造商為J設備廠,產品標識和產品使用說明書中的產品型號、額定電流、制冷劑等,與銷售頁面載明不符。阮某所購七臺藥品陰涼柜的實際制造商為J設備廠。阮某沒有就涉案產品質量問題向天貓公司投訴,也未向產品經銷商提出退貨還款請求。天貓公司向阮某提供了銷售商L公司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
天貓店鋪“Z專賣店”由Z公司注冊并經營,Z公司和L公司在答辯狀中稱“Z專賣店”2018年5月11日已由Z公司變更為L公司,J設備廠是其委托的生產商。L公司是阮某所購七臺藥品陰涼柜的實際經銷商。L公司在網絡頁面載明產品型號為BDYL1200,額定電流為2.0A,制冷劑R134A200G,生產企業為Z公司。L公司入駐天貓時,天貓公司對L公司進行了實名認證。天貓公司還在會員注冊及使用的主要頁面上公告了《淘寶平臺服務協議》,明確要求用戶不得在淘寶平臺及客戶端上銷售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商品。2019年1月18日,阮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Z公司、L公司、J設備廠退還藥品陰涼柜貨款共計29506元,承擔下貨費用、退貨費用、保存藥品陰涼柜所付房屋租金,并給予三倍貨款賠償即88518元,以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天貓公司承擔先行賠付責任或連帶責任。
【裁判結果】全椒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不屬于產品責任糾紛,為網絡購物合同糾紛。Z公司系天貓網產品參數上標注的生產企業,J設備廠是涉案產品的實際制造商,在本案中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認定經營者構成欺詐應當滿足兩個條件:一是經營者故意告知消費者虛假情況或隱瞞真實情況,二是誘使消費者作出錯誤意思表示。本案中,L公司只是在天貓網絡頁面上將生產企業標注錯誤,部分產品參數與產品使用說明書、標識不一致等,L公司并未使用其他方式對阮某產生誤導。阮某在拆開涉案產品包裝后,才發現涉案產品存在一定瑕疵,L公司的行為不構成欺詐,對阮某主張三倍賠償的訴請不予支持,但L公司銷售的藥品陰涼柜存在一定瑕疵,對阮某要求退貨并承擔退貨費用的訴請予以支持。天貓公司屬于網絡交易平臺,對本案涉及的有虛假成分的信息并未參與制作、編輯或者給予推薦,且能夠提供經銷商L公司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涉案商品現已下架。阮某在訴訟前沒有向天貓公司投訴,也未要求產品經銷商退款,亦無證據證明天貓公司知道L公司利用其網絡服務實施虛假宣傳后未采取必要措施,故對阮某要求天貓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或先行賠付責任的請求不予支持。對阮某主張的下貨費用,因其未提供證據證明,不予支持。對其保存藥品陰涼柜支付的房屋租金的主張,由于其在發現所購商品存在瑕疵的情況下,沒有選擇退貨,而是租賃房屋用來存放所購的陰涼柜,由此產生的租金損失屬于擴大損失,應由其自行承擔。綜上,該院作出(2019)皖1124民初337號民事判決:阮某向L公司退回所購的七臺藥品陰涼柜;L公司同時返還阮某貨款29506元;阮某退貨的費用由L公司承擔,于返還貨款時一并支付;駁回阮某的其他訴訟請求。阮某不服,提起上訴。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9)皖11民終2158號民事判決維持原判。
案例10
門市部銷售假藥被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針對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檢察機關有權提起消費民事公益訴訟
【基本案情】2018年11月13日,濉溪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X保健品銷售門市部現場檢查時發現,X保健品銷售門市部的實際經營者孫某對正在銷售的“老中醫”、“極品金偉哥”等產品,不能提供隨貨通行單、發票、檢驗報告、供貨單位資質等資料。2018年11月30日,淮北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認定X保健品銷售門市部、孫某銷售的“老中醫”、“極品金偉哥”兩種產品標簽、說明書未注明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發的藥品批準文號或者進口藥品注冊書文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按假藥論處。2019年1月31日,孫某因犯銷售假藥罪被安徽省濉溪縣人民法院判處了刑罰。針對X保健品銷售門市部、孫某銷售假藥侵害眾多消費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淮北市人民檢察院發現后,于2019年2月22日在《檢察日報》刊登《公告》,督促、建議有權提起訴訟的其他機關和社會組織在公告期間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公告期滿,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沒有提起訴訟。2019年6月5日,淮北市人民檢察院提起訴訟,要求X保健品銷售門市部、孫某在市級以上媒體上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
【裁判結果】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X保健品銷售門市部、孫某銷售的“老中醫”、“極品金偉哥”保健品為假藥,其向社會眾多不特定消費者銷售,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淮北市人民檢察院發現X保健品銷售門市部、孫某的侵權行為后,在《檢察日報》發出公告,督促、建議有權提起訴訟的其他機關和社會組織在公告期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擬提起公益訴訟的,應當依法公告,公告期間為三十日。公告期滿,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不提起訴訟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規定,淮北市人民檢察院起訴要求X保健品銷售門市部、孫某在市級以上媒體公開向公眾賠禮道歉,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應予支持。據此,該院作出(2019)皖06民初181號民事判決:X保健品銷售門市部、孫某在淮北市市級以上(含市級)媒體公開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王吉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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