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今天上午,宣城市市場監管局、宣城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發布了10件2019年消費維權典型案例。
1、會銷宣傳忽悠老人 市區兩級聯手治理
根據群眾舉報,宣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在通過暗訪掌握初步證據的基礎上,組織市區兩級市場監管執法力量對宣城市**有限公司經營現場進行了突擊檢查,現場發現70余名中老年消費者參加健康講座和產品宣傳活動。
經查明,當事人自2018年7月成立以來,在對其主營的“元寶楓”、“水解Ⅱ型膠原蛋白壓片糖果”、“康力基牌氨基葡萄糖片”、“伊甸樂牌天一膠囊”等普通食品及保健品的營銷過程中,采取刻意隱瞞、混淆等手段,在互聯網下載、拼接、偽造、編輯所售產品具有治療中老年疾病及提高中老年生理機能等功效,通過贈送麻油、醋醬、清潔紙等小件生活用品的手段吸引中老人群體,并以健康講座的形式向中老年人群進行宣傳推介,再通過營銷人員分類篩選、對點服務、重點攻關等形式,向消費者兜售與實際價值并不相符的普通食品和保健食品,并宣傳包裝成具有治療腦部疾病、抑制腫瘤、清理血管、治療高血壓脂肪肝等特殊療效的藥品,以達到牟取非法利潤的目的,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的規定。
鑒于當事人營銷活動時間跨度長、覆蓋面大,受眾人群廣,所涉及的虛假宣傳內容對中老年消費群體特別是購買產品的消費者產生深度洗腦和心理暗示,大概率存在耽誤正常送醫就診的負面后果,極易使消費者在人身健康、生命安全等方面產生嚴重危害影響,易引發公共安全、社會穩定等方面的群體性事件,且主觀故意明顯,社會影響惡劣,危害后果嚴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規定,本局最終作出吊銷當事人營業執照并罰款人民幣120萬元的處罰決定。
2、徐某某等涉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
2019年11月21日,宣城市公安局經偵支隊接匿名電話舉報,有人在宣城市某小區非法銷售假冒白酒,金額較大。接到報案后,宣城市公安局經偵支隊立即趕到某小區,現場查獲疑似假冒注冊商標的洋河系列“海之藍”、“天之藍”、“夢之藍”白酒2287瓶,疑似假冒注冊商標的“茅臺”白酒10瓶及“五糧液”白酒26瓶。
經偵查查明:2015年底至2019年11月,犯罪嫌疑人徐某某等人多次從外地購進假冒注冊商標的洋河系列“海之藍”、“天之藍”、“夢之藍”等品牌白酒,已銷售假酒金額合計一百余萬元,未銷售假酒金額合計二十余萬元。宣城市公安局經偵支隊現正在聘請相關部門對該案中扣押的白酒質量進行鑒定,配合宣州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益訴訟,切實打擊違法犯罪行為,保障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3、網上銷售應正規 依法查處促規范
2019年5月16日,績溪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安徽**商務有限公司開展日常監督檢查,發現由安徽**商務有限公司開設運營的“**旗艦店”,在該店鋪的介紹頁面未公示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信息。
經調查,**旗艦店在智慧部落APP智慧商城上線運營,主要經營食品、衣帽鞋服等商品。**旗艦店在未公示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信息的情況下銷售商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十五條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人民幣伍仟元(¥:5000元)的處罰。
4、廣告宣傳要真實 夸大功效受處罰
郎溪縣市場監管局收到12315投訴舉報平臺移送舉報線索,對**有限公司網站上銷售的仙草茶、干黃花菜、有機秋葵等商品的宣傳廣告進行檢查,發現含有“可治療中暑、熱毒、解渴、高血壓、腎臟病、糖尿病、關節肌肉疼痛”等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的宣傳用語。
經調查,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七條“除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并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的規定。
郎溪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責令改正網站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的廣告;
2、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4354.00元,罰款人民幣:20000.00元,合計人民幣:24354.00元。
5,超市多收價外款 市場監管予規范
2019年8月21日,根據網友反映情況,某超市對部分商品銷售價格進行調整,收銀系統價格已上調,但未及時更換調價商品標價簽。
經查,20日-21日,該超市調價商品共銷售2件,分別是“云南白藥薄荷香型100g ”牙膏銷售一支,標價19.9元/支,收銀結算價格23.9元/支,多收價款4元;“恒源臻柔系列四層360張10包17*135”銷售一提,標價19.9元/提,收銀結算價格22.9元/提,多收價款3元(已退還消費者)。
該超市上述行為違反了《價格法》和《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屬《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標明的費用的”價格違法行為。
根據《價格法》等有關規定,責令該超市立即整改,規范明碼標價行為,沒收違法所得4元,罰款人民幣2000元。
6、宣州區消保委周王分會成功調解一起煙花爆竹傷人消費糾紛
2018年8月22日,周先生在宣州區某商店購買了價值225元的煙花用于祭祀。煙花燃放時周先生的右眼被炸傷,隨即送到醫院進行就診,共花費醫療費4.5萬元。后經司法部門鑒定,周先生右眼評定為VIII級傷殘。周先生與商家就賠償事宜無法達成一致,于是撥打電話投訴。宣州區消保委周王分會工作人員接到投訴后,立即展開深入調查。經調查,排除了周先生責任,而商家又不能證明“肇事”煙花無缺陷。經多次調解,最終商家賠償周先生4.5萬元的醫療費以及后續治療費、康復費、傷殘補助費16萬元,共計補償消費者人民幣20.5萬元。
7、汽車空調不制冷 消費維權幫更換
寧國市消費者黃某在寧國市某車行購買了一輛邁騰汽車,使用后發現空調不制冷,黃某立即與車行聯系,要求換車和補償,但遭到拒絕,于是來到寧國市市場監管局南山市場監管所投訴。
接到投訴后,寧國市市場監管局南山市場監管所工作人員立即調查了解情況并組織調解,消費者黃某汽車空調出現問題,符合三包相關規定,應予以更換,最終車行同意免費更換空調。
8、酒店就餐損權益 及時調解獲賠償
2019年11月,丁女士在涇縣桃花潭鎮某酒店就餐時,由于另一位消費者張先生不慎碰倒了餐廳內屏風,導致丁女士家嬰兒車受損,但雙方就賠償事宜無法達成一致,于是丁女士投訴至涇縣消保委。
接到投訴后,涇縣消保委云嶺分會立即開展調查,該起事件主因系張先生未盡到注意義務,同時酒店方設置屏風未固定到位,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經調解,張先生與酒店方共同賠償丁女士嬰兒車費用800元。
9、謹慎預付消費 辦卡切忌沖動
涇縣城區一家美容美發店在開張時開展辦卡優惠打折業務,市民焦女士辦理充值卡一張,預付充值1000元。臨近春節,焦女士前往該店接受美發服務,被告知充值卡僅限平時使用,春節前后生意火爆期只接受現金結賬。
焦女士將此事投訴至涇縣消保委,接到投訴后,涇縣消保委立即開展調查,商家在辦卡時未如實告知消費者春節不能使用充值卡這些情況,經過工作人員的調解,美容美發店同意消費者使用充值卡。
10、保險公司拒賠“二次事故發動機”案
李先生到市消保委投訴:2019年1月份駕駛車輛至郎溪高速出口處撞到狗,造成了車輛受損,李先生立即報警并聯系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勘察員要求李先生將車開到4S店維修,李先生將車從郎溪開往宣城4S店,途中車輛發動機出現異常并在高速上拋錨,后該車由拖車拖入宣城4S店。
4S店對該車輛多次維修后,該車仍然不能正常行駛。經專家檢測,該車輛水箱損壞,汽車發動機在高速、高溫壞境下工作,導致發動機受損,建議更換發動機,費用約為35000元。
保險公司認為發動機受損屬二次事故,不屬于理賠范圍,拒絕消費者提出更換發動機的要求。市消保委工作人員受理投訴后認真了解相關情況,指出保險公司在勘察現場時,應提醒消費者車輛存在的安全隱患,而不是在不確定車輛受損的情況下憑主觀判斷該車輛可以繼續行駛,消費者聽取保險公司的建議后繼續行駛是造成發動機受損的主要原因,保險公司應承擔相應責任。經多次調解,保險公司承擔更換發動機相關費用23500元,消費者承擔11500元,一起保險消費糾紛順利得到解決。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曹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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