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 大皖客戶訊 近日,蕪湖市繁昌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被告人管某某從湖北疫區返回后,在防疫人員上門宣傳防疫政策時,拒不配合,還要持鐵鍬打人,被判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管某某,男,1983年4月27日出生,漢族,本科文化,戶籍地是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住上海市浦東區。
2020年1月18日,被告人管某某于在湖北武漢短暫停留后,于2020年1月26日與妻兒共四人由湖北荊州返回繁昌縣后,與父親管某、母親湯某共同居住在繁昌縣繁陽鎮繁陽一區XX棟XXX室。
2020年2月5日19時許,在防疫工作人員黃某、石某對管金華一戶進行訪視期間,管某、湯某不服從安排,強行外出。黃某將這一情況向繁陽社區進行了電話匯報,后繁陽社區工作人員向城關派出所進行了報案。
繁陽社區的防疫工作人員閔某、張某與處警民警來到管某某家時,管某、湯某夫婦已經回到家中。民警與防疫工作人員站在管某某家門外,從窗口向管某某家人宣講防疫政策及法律規定,管某、湯某夫婦隨即開門與民警及防疫工作人員爭吵,管某某妻子李某也出來指責防疫工作人員侵犯人權。
在管某、湯某夫婦及李某三人與民警及防疫工作人員爭吵期間,管某某從屋內拿了一把鐵鍬朝防疫工作人員閔某沖了過來。處警民警陳某見狀,立刻朝管某某沖過去,抓住管某某的手,處警民警鐘某、查某則上前去抓鐵鍬并奪了下來。
后管某某就用拳頭毆打陳某等人,為了防止其繼續傷人,陳某等人上前準備控制管某某,但其依然繼續反抗踢打陳某等人,造成三名處警民警不同程度受傷。
后陳某隨即拿出催淚噴射器對著管某某噴了一下,管某某被噴后往后面退,管某、湯某夫妻就抱著民警的腰部,拉著不讓民警上前控制管某某,后管某某就躲到家中并將門關起來。陳某隨即打電話向城關派出所匯報情況并請求增援,后城關派出所處警民警黃某帶著增援警力趕到現場,將管某某傳喚到派出所接受調查。
法院一審認為,抗擊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是國家賦予公民應盡的社會責任和義務,公民應當自覺配合疫情防控工作,遵守社會管理秩序。被告人管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間,不服從防疫工作人員管理,以暴力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措施,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被告人管某某針對疫情防控工作實施妨害行為,可酌定從重處罰;鑒于其具有坦白情節,且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判處被告人管金華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對扣押在案的鐵鍬,予以沒收。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王吉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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