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wǎng) 大皖客戶訊 2月27日上午,蚌埠市淮上區(qū)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駱某涉嫌非法狩獵罪一案,經(jīng)法院依法開庭審理后當庭宣判,以非法狩獵罪判處被告人駱某拘役三個月,緩刑五個月。
今年49歲的駱某某因為身體抱恙在家休養(yǎng),因為沒有經(jīng)濟來源,便萌生了抓捕野生青蛙去菜場售賣的念頭。2019年7月20日晚8時許,駱某用竹竿和鐵絲綁在一起,自制網(wǎng)子前往堤壩旁的排灌站捕撈青蛙156只,當晚將捕獲的青蛙帶回家剝皮后次日在菜市場售賣,被公安局當場抓獲。經(jīng)鑒定,被抓捕的的青蛙均被列入《國家保護的重要生態(tài)、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簡稱“三有動物”)。
疫情防控期間,因該案事實清楚,且被告人認罪認罰對起訴指控罪名及事實均無異議,本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僅31分鐘審理完畢并當庭宣判,淮上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全部得到法院支持。
年飛 吳杰 新安晚報 安徽網(wǎng) 大皖客戶端記者 李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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