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安慶市大觀區法院原執行庭庭長利用職務便利受賄25萬余元,為他人謀取利益。日前,懷寧縣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胡文遠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10000元;對被告人胡文遠退出的扣押在安慶市大觀區監察委員會的違法所得259919.5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胡文遠于2010年1月至2014年12月任安慶市大觀區人民法院執行庭庭長、副科級審判員;2014年12月至2016年1月任大觀區人民法院執行庭庭長、正科級審判員;2016年1月至2019年9月任大觀區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執行庭庭長、正科級審判員。
被告人胡文遠自2011年至2019年在擔任安慶市大觀區人民法院執行庭庭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案件執行、司法拍賣、財產評估等方面以及與人合伙經營飯店,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財物,接受旅游邀請,共計收受人民幣259919.5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胡文遠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胡文遠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出全部贓款,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當庭自愿認罪,酌定可以從輕處罰。綜上,作出上述判決。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朱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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