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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12月16日下午,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劉兆水、劉兆本、劉兆剛、劉兆安等34人、2被告單位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上訴一案公開進行了宣判。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群眾代表及當事人親屬參加旁聽。
2019年7月,蚌埠市蚌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劉兆水、劉兆本、劉兆剛、劉兆安等34人2被告單位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一案,向蚌埠市蚌山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19年10月31日,蚌埠市蚌山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劉兆水、劉兆本、劉兆剛、劉兆安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采礦罪、非法儲存爆炸物罪、聚眾斗毆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等,分別被判處二十五年至二十年不等有期徒刑,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其他30名被告人分別判處十七年六個月至二年八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或罰金;對2被告單位分別判處罰金。
一審宣判后,劉兆水、劉兆本、劉兆剛、劉兆安等32名被告人及2被告單位不服,分別提出上訴。
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判認定34名被告人及2被告單位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朱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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