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2019年12月30日下午,蕪湖市鏡湖區人民法院對安徽省教育宣傳中心原主任(正處級)鄭振、安徽省教育宣傳中心原行政財務科科長、通聯部主任(正科級)王詩剛私分國有資產、受賄、貪污案進行公開宣判。
一審判決被告人鄭振犯私分國有資產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判決被告人王詩剛犯私分國有資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犯行賄罪,判處拘役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并對被告人鄭振、王詩剛私分國有資產贓款,被告人鄭振受賄贓款,被告人王詩剛貪污贓款,被告人王詩剛受賄贓款予以追繳。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鄭振在擔任省教宣中心副主任、主任期間,通過召開主任辦公會議,在該單位已按照文件規定足額發放在編職工工資和津補貼的情況下,安排被告人王詩剛采取虛報冒領等手段套取國有資金,于2013年9月至2015年10月,以“校對費”和“發行勞務費”的名義將1583800元國有資金分給全體在編在職職工。此外被告人鄭振還利用其擔任省自考辦命題科工作人員、考籍處副科長、科長、省自考辦主任助理、省考試院自考處處長、合肥市長豐縣副縣長、省教宣中心副主任、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在1995年上半年至2018年期間,先后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605000元,為他人謀取利益。
被告人王詩剛利用其擔任安徽省教育宣傳中心行政財務科副科長、科長、通聯部主任的職務便利,在2003年至2016年期間,先后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123200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在2001年11月至2016年1月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在保管省教宣中心賬外資金過程中,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隱匿不入賬收入的手段,侵吞國有資金1437968.2元。此外,被告人王詩剛為在職務調整、職務分工等方面獲得時任省教宣中心主任被告人鄭振的幫助,在2014年至2016年每年春節期間,三次在被告人鄭振的辦公室向其行賄,每次50000元,共計150000元,其行賄款項為其貪污的贓款。
法院認為:被告人鄭振、王詩剛違反國家規定,套取國有資金,以單位名義將1583800元私分給個人,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私分國有資產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鄭振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605000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王詩剛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123200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王詩剛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安徽省教育宣傳中心賬外資金1437968.2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被告人王詩剛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被告人鄭振行賄150000元,其行為已構成行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為維護公務廉潔,打擊違法犯罪,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鏡湖區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張貝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孫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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