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蕭縣4名中學男生在補習班的課后,一起玩攻城游戲,不料,其中一人被撞傷,造成臉部多處骨折。事后,受傷者家人將另外三名同學及補習班負責人全部告上了法庭,要求索賠醫藥費等在內47551.15元。一審法院判決三名同學與補習班老師均應承擔相應責任,并進行賠償,不過,其中一名同學不服,提出上訴。日前,宿州市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經審理查明,2016年7月18日16時許,小樂(化名)在任某某托管班(補習班)補習,課間休息期間,小樂與李某、楊某、馬某四人玩(攻城)游戲,游戲中發生碰撞,致使小樂頭部受傷。小樂受傷后,在醫院住院治療14天,支出醫療費24511.45元,小樂的傷情穩定后,經鑒定,小樂因意外傷致右上頜竇前后壁骨折,右側顴弓骨折,右側眼眶外側壁骨折。
一審法院認為,小樂在任某某托管班補習期間遭受人身損害,其訴請有關侵權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依法應予支持。小樂與李某、馬某、楊某均系是任某某主辦的托管班(補習班)的學生。小樂與李某、楊某、馬某四人在玩(攻城)游戲,游戲中發生碰撞,致使小樂頭部受傷。小樂與李某、馬某、楊某一起做游戲(攻城),理應知道游戲的危險,小樂疏忽自己的行為,理應對自己的行為造成的后果承擔責任,亦應承擔一定的責任,根據各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小樂應承擔20%的責任,任某某作為托管班(補習班)的主辦老師,雖初衷是為學生提供了一個學習場所,作為托管人未盡到必要的管理、保護職責,存在過錯,其行為同時構成侵權,也未有相應的辦學資質,故理應承擔30%的責任。李某作為直接侵權人應承擔30%的責任,馬某、楊某作為(游戲)的參與者、實施者共同承擔20%的責任。因李某、馬某、楊某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由其監護人即法定代理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小樂損失共計44125.93元。一審判決李某賠償小樂的各項損失的30%即13237.77元;任某某賠償小樂的各項損失的30%即13237.77元;馬某賠償小樂的各項損失的10%即4412.59元;楊某賠償小樂的各項損失的10%即4412.59元;小樂自行負擔8825.21元。
一審判決后,李某不服,提出上訴,其認為任某某為托管班(補習班)的主辦老師,在沒有相應辦學資質的前提下,未盡到必要的管理、保護職責,存在重大過錯,其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李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維持原判。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朱慶玲
請輸入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