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原休寧縣水務局(現更名為休寧縣農業農村水利局)萬安壩工程管理所工作人員吳某某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錢財12.8萬元。日前,休寧縣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吳某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
經審理查明,2013年至2019年期間,被告人吳某某利用其在休寧縣農業農村水利局負責的水利工程項目擔任業主方代表或工程施工聯系人、負責人,在工程施工過程中,利用技術指導、質量監管和工程驗收等職務便利,以加班費、辛苦費等名義,收受水利工程施工負責人所送財物,共計人民幣12.8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吳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吳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吳某某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真誠悔罪,積極退贓,可以從輕、減輕處罰;吳某某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本院予以采納。為保障國家廉政建設,維護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性,打擊犯罪,法院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性及被告人認罪態度、悔罪表現、退贓情況,綜上,作出上述判決。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朱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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